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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內政策

對內政策

唐王朝的開國皇帝有時被形容成一個平庸之君和一個勉為其難的政務家,把他說成很喜歡畋獵游樂,而不屑做令人厭煩的日常行政工作的人。像他那個階層的大多數人一樣,唐高祖精于騎射,當然就喜歡狩獵,過著活動量大的生活。他也被他朝廷中清教徒式的儒家人物們批評,說他極盡聲色之好。作為皇帝,他有時確實以個人愛好和憎惡來任免官職。有一次,他因賞給他的寵幸一個官職而使朝廷群情嘩然。《資治通鑒》卷186,第5834頁。后來的批評家們批評他對人偏私不公,批評他易聽朝中的閑言碎語或者后宮的婦人之言。他確實愛發脾氣,有時過于專斷并急于下令施罰。例如619年,他懷疑他太原時期最早的支持者劉文靜有謀反嫌疑,就立即將他處死。《舊唐書》卷57,第2293—2294頁;《資治通鑒》卷187,第5861—5862頁。可是,他的這些性格特點不會使他的灼然可指和給人印象深刻的成就黯然失色,因為他重建了一個強大和高度中央集權的國家,并且國運綿延幾乎達3個世紀之久。唐王朝在高祖治下勝利地建成了政治、經濟和軍事等制度:它們不僅成了唐代的標志,在許多方面繼續深深地影響了直至20世紀的中國的文明,并且還為受中國深刻影響的東亞新興諸國——日本、朝鮮和越南——提供了基本制度的樣板。

中央政府和官僚體制的形成

唐高祖在戰火紛飛的內戰中要重建一個能行之有效的中央政府,必然會遇到很大的困難。例如,在617年唐軍攻克隋都的時候,紙張極為緊缺,官吏們只得利用以前隋朝和北周的文卷的反面來書寫。《唐會要》卷56,第961頁。唐朝中央政府的基本結構承襲了隋代所用的三省制度。這個制度包括門下省和作為決策及顧問機構的內書省(后來改名中書省)以及作為主要執行機構的尚書省。隋朝覆滅以后,這三省的組織形式尚未達到后來那樣精確分明的程度,它所屬的各官署的職權常常是重床疊屋,或者未予嚴格劃分。在高祖統治的初期,這個體制帶來了越來越多的麻煩,導致了行政混亂,高祖有時得親自頒布詔令,而不是經過正常的官署渠道辦理和發布。可是,三省制度逐步被合理化,在唐太宗中葉,每一省的職能都得到明確的分工:中書省知制誥;門下省有封駁之權;尚書省及其六部則負責施行。見孫國棟《唐代三省制之發展研究》,載《新亞學報》,3.1(1957年),第39—41頁。唐高祖時代的中央文官體制比起唐代后來的規模來說是很小的,它在最高層相對地說也是不拘禮儀的,這反映了皇帝本人及其所任命的官吏之間出身大致相仿。因為高祖在建立新朝代的過程中還感到把握不大,因此他任命的行政班子都是最信得過的人:他的密友;太原起事和攻占隋都中的他的老臣宿衛;他的親朋故舊。高祖的12名宰相中,不少于八人都同隋室或唐室有姻親關系。見筑山治三郎《唐代政治制度研究》(大阪,1967年),第29頁。對高祖及其子女婚姻關系的異常詳盡的研究,又可見布目潮風《隋唐史研究》,第314—367頁。唐高祖的朝政被很少數高級顧問所把持,其中大多數人的出身與唐王朝創建者相同,并且在他的叛亂初期諸階段和他有牽連。毋庸置疑,他的朝臣中最有權勢的人物是裴寂(569—628年)。傳記見《舊唐書》卷57,第2285—2289頁;《新唐書》卷88,第3736—3739頁。朝中另一位大權勢人物是蕭瑀(575—648年)。傳記見《舊唐書》卷63,第2398—2404頁;《新唐書》卷101,第3949—3952頁。第三位大臣是命運不濟的劉文靜(568—619年), 傳記見《舊唐書》卷57,第2289—2294頁;《新唐書》卷88,第3733—3736頁。陳叔達(635年卒)傳記見《陳書》卷28,第372頁;《南史》卷65,第1589頁;《舊唐書》卷6,第2363頁;《新唐書》卷100,第3295—3926頁。隋室成員楊恭仁傳記見《舊唐書》卷62,第2381—2382頁;《新唐書》卷100,第3926—3927頁。與正直誠實的楊恭仁截然相反的是唐高祖的最后一位主要顧問——封倫(封德彝)(568—627年)。傳記見《舊唐書》卷63,第2395—2398頁;《新唐書》卷100,第3929—3931頁。封倫后來還當了唐太宗對王世充作戰的顧問,在此以后他表面上繼續支持太宗。但他完全是個投機分子,因為在爭嫡的斗爭中他似是又秘密地幫助過唐太宗的敵手。但無人知曉此事,直到他在627年死后才露了馬腳。他把此事瞞得密不透風,甚至唐太宗在即位以后還任命他為右仆射(626—627年)。

盡管封倫被后世儒家道德派歷史學家所詬病,盡管人們在把他與魏徵等大臣相比時對他大加貶抑,但他也顯然有他的才干。他在投唐以前就有了長期在政府當顧問和在決策機構中工作的經驗,而且據說,他在民部尚書任內的作為還頗得當時人士的贊譽。

以上就是唐高祖周圍少數顧問中的主要角色,他們都是參與最高決策的人。當我們在更大的范圍內考察唐高祖時代的高級大臣時可以清楚地看出,他們大多數人都與唐皇室出身相類似。大多數人都是北朝和隋王朝的世家大族。高祖治下的45名顯宦中,有27人曾仕于隋,大多數人都在高位。其余人中的大多數之父與祖,或者在隋朝做官,或者在隋朝以前的朝代做官;只有四個人的先世曾給南朝效勞。布目潮風的《隋唐史研究》(第153—197頁)對統治階層進行過深入而充分論證的分析。人們也可以從中清楚地看出,對政府統治精英中的各個地方集團作過平衡的努力,特別是要避免發展成為隋王朝特點的西北人士占優勢的情況。韋克斯勒:《初唐政府中的宗派主義》,第87—120頁。如下所述,這種人事上顯著的繼承關系還與基本政策上同樣的繼承性相配合。

唐王朝以這種方式組成的官僚體制,是它的力量的一種源泉。它的成員們絕大多數都有從政經驗。大部分高級官員都與皇室有關系,這有助于加強唐王朝的統治,而他們所體現的唐王朝的五湖四海的廣泛性則能消除全國不同人士的疑慮,從而促進國家的重新統一。

中央政府對鄉村控制的擴展

對于外地的行政,唐高祖建立了州以取代隋代的郡。這僅僅是個名詞的改變,因為隋代本身早在589—607年間也已使用了州的名詞。縣仍然是州治下的下一級行政單位。州、縣的長官分別定名為刺史和縣令。我們不能確知武德年間有多少州,但是據說,唐高祖想對原來的叛亂者、隋朝官吏和唐軍的勛臣宿將酬以官職,他建置了多于隋代(190個州)一倍多的州,而且也大大增加了縣的數目。據《唐會要》卷70,第1232頁,627年有州360個。《資治通鑒》卷192,第6033頁,開列了這一年的州名,但此表有許多不合理的情況,比如它包括了7世紀后期才建立的州,所以沒有反映627年的真實情況。事實上,唐高祖時代甚至建立了更多的州、縣,總數遠遠超過了隋代的一倍。《舊唐書·地理志》(卷38—41)很詳細地反映了唐高祖年間地方行政的變化,但還沒有哪一位學者試圖重新整理出這一復雜而變動不定的情況。很清楚,有許多建置是在618年以后,但又約在624年后陸續裁撤,而在唐太宗的627年大加裁并。地方行政單位的設置,并不意味著國家可以馬上恢復正常的文官統治。唐高祖時代軍事活動不斷,皇帝在他統治的大多數年代中把他的國家置于嚴格的軍事控制之下。他不僅需要維持12支大常備軍以保護都門鎖鑰,而且在全國各地建立了總管府(624年以后稱為都督府)。《唐會要》卷68,第1192頁;《舊唐書》卷38,第1384頁。后者說它們建于邊境或戰略要地。除了這些總管府之外,政府在唐朝初年還建立了地區的機動行政組織(行臺):它們位于陜西東部、山東和四川,以及長江中、下游的戰略要沖。它們主要是戰地政府機構,臨時成立起來以協調地方行政和落實政府的政策。這些行臺都被委給唐王朝最可靠的支持者節制;李世民本人就曾主管過兩三次行臺之責。一旦正式行政機構開始順利運轉,行臺在幾年內便撤銷了。

唐王朝還不失時機地設置地方軍事部隊,使之提供可靠的、以地方為基礎的人力資源,以滿足王朝的軍事需要。他們在這方面所沿襲的政策可以上溯到西魏于543年所作出的決定,即征調地方兵力來補充它空虛的部隊。在關中的京兆地區建立的府有261個。據《新唐書》(卷50,第1325頁)說有261個府;《唐會要》(卷72,第1298頁)說有361個府。每一個府都有一整套軍官編制,并按很嚴格的軍事方式組織起來。它們的規模有三種:每個單位或800人,或1000人,或1200人。隋代在590年曾公開下令,所有以地方為基地的士兵應直接置于當地文官的管轄之下,唐代則與此不同,它把府作為單獨的軍事單位,不過士兵們也要在平民戶口中注籍。但唐代也有繼承隋代政策的方面,即把這些地方部隊直接置于京師控制之下。為了保證對他們的控制,唐王朝下令,府應該輪流派送兵士去長安服兵役。636年,這些地方部隊又改名為折沖府。到了這個時候,中央政府已經牢牢地控制了全中國,它能信賴這些自給自足的地方部隊,因為任何單個的府都很小,已不能對朝廷構成威脅,但卻又是能招之即來的可靠的人力來源。見杜洽《唐代府兵考》,載《史學年報》,3.1(1939年),第9—10頁。樹立財政權威和形成償付能力的努力

唐王朝草創之際最緊迫的問題之一,是征集資財以供軍需和支付日益增多的官僚的俸祿,因為唐朝的行政控制已遍及全國。最初,唐軍擄掠的戰利品和從隋王朝的金庫及倉廒中所獵取的財物成為唐高祖收入的主要來源,但是很顯然,政府的財政收入得有比這更持久的措施才行。

618年,皇帝制定了一個制度,使京城或各州的官署能擁有一定數量的資金,以便投放于貿易或放貸取利。這些錢交由通常是商人出身的特殊的“吏胥”掌握,由此取得的利益用于政府支付官吏的俸金。也就在這一年,皇帝又開始為京城和各地方的官署設置職分田,使其地租成為它們現任官吏的薪水的一部分;又設置了公廨田以提供官署的管理經費。這種以田地作特殊基金來支付官吏薪俸和辦公經費的辦法是取法于南朝的經驗。見菊池英夫《關于南朝田制的一個考察》,載《山梨大學教育部紀要》,4(1969年),第1—44頁。作為獲致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方法,在619年和624年的法律中,唐高祖恢復了由國家控制土地使用和土地分配的均田制度,這是在北魏時期建立的一種制度,后來在北朝和隋代都一直沿用。這個制度的細節將在本書下一章予以討論,建立這個制度的用意是要根據成年男性納稅人的年齡和社會身份保證給他們一定數量的土地,并限制個人手中所擁有的土地數量和他們自由處理土地財產的權利。關于這個土地制度,可看崔瑞德《唐代的財政管理》第2版(牛津,1970年),第1—6頁。關于這個問題的大量文獻材料,見該書所開列的書目。自從漢代滅亡以來,隋代第一次試圖給中國北方提供一個可行的貨幣制度,但事實證明,它是很不夠的;在隋朝后期隨著公共秩序的瓦解,偽造貨幣之風十分猖獗。其結果是,人民使用各種商品以取代錢幣。621年,皇帝開始鑄造其大小、輕重和成色都劃一的新鑄幣。新幣取名為開元通寶;終唐之世它都是法定貨幣。見崔瑞德《唐代的財政管理》,第66—70頁。雖然在8世紀以前唐代并未對商業課稅做過系統的努力,但從唐王朝建立之初它即對貿易實行嚴格的控制,特別對首都和各州城這些大市場更是如此。除了從隋代傳下來的長安的三大都會市場以外,皇帝還命令各州及都督府自設官辦市場。為管理京師和地方大城鎮市場所設的官被稱為市令;市令負責維持秩序,登記所有商店,監督度量衡,決定批準的價格表,保證出售貨物的質量。見崔瑞德《唐代的市場管理》,載《大亞細亞》(新版),12.2(1966年),第202—248頁。唐高祖也繼續實行隋朝的發展水利和運河體系的政策。624年在陜西建成了一套給水系統,它引黃河水澆地8萬多英畝,次年在陜西建造了一條漕運運河,它有助于京城的物資供應。《唐會要》卷89,第1619頁;《冊府元龜》卷497,第7頁。法典的編定

當唐高祖最初起兵太原時,他頒布了一系列寬厚法令以緩和隋煬帝那一套嚴刑峻罰;而在617年攻取了大興城以后,由于他想贏得城內人民的忠順,他迅速公布了一套只有12條條款的很簡易的法令,大約是仿漢高祖的約法三章,作為其新王朝開始的一種寬厚姿態。這些法令減少了處死的罪行,只限于兇殺、暴力搶劫、開小差和叛逆等行為。《舊唐書》卷50,第2133頁;《資治通鑒》卷184,第5762頁。除新武德律以外,呈交給皇帝的還有一套行政法——即30卷令;還有行政細則——即14卷式,它使高祖建立起來的新型政府和制度有了法律效力和一個標準的法典形式。正如皇帝在頒行它的詔書中所說,“永垂憲則,貽范后昆”。《唐大詔令集》卷82,第470頁。考試制度和學科制度的建立

唐高祖究于何時重新推行隋朝的科舉制度,這個問題尚不清楚,但是到了621年,競爭各種功名的士子已云集于京城應試。《新唐書》卷44,第1163頁;《唐摭言》(《叢書集成》版)卷15,第159頁。見福島繁次郎《唐代的貢舉制》,載《中國南北朝史研究》(東京,1962年),第58—65頁;戴何都:《〈新唐書〉選舉志譯注》(巴黎,1932年),第160頁。為了滿足那些想應科考的人,唐高祖在長安重開了隋代的三種學校,即國子學、太學和四門學;所有這些學校都著重教授經書。它們最后都受627年開辦的國子監的管理。626年,它們總共只有學生342名,他們幾乎都是皇室、貴族和品級最高的官員的子弟。只有最低級的四門學才除外,略有放松。《唐會要》卷66,第1157頁;《資治通鑒》卷185,第5792頁。管理宗教集團的有力措施

在三國南北朝大分裂時期,道、釋二教變成了頹廢官吏階層哲學的和宗教的主要寄托。這種宗教也在平民百姓中廣有徒眾,而且創立了道士、僧尼的巨大宗教社團。它們對歷代的中央政權構成了日益嚴重的挑戰,是由于以下幾點:它們擁有巨大的物質財富、土地、寺院和廟宇,擁有珍貴金屬所制造的圣物;宗教社團的成員實際上宣布不承擔對國家、自己的家庭和社會的一切責任,因而使國家蒙受大量的人力損失;在寺院土地上作為農奴勞動的依附家庭和依附男女數目龐大。

隨著隋代的重新統一中國,特別是在唐代,儒家思想又變成了官吏們關心的大事,因為他們現在正全力鞏固他們在這新建立的高度中央集權的政權內的權力。釋、道、儒為了取悅知識分子精英人物而展開了尖銳的爭奪人心之戰;在唐朝初年,這三方的代表人物經常在朝廷上展開激烈的辯論,由皇帝親自主持其事。

621年和624年,太史令、中國的保守派代言人傅奕在奏疏中攻擊佛教為外來的和有害的宗教,因為它把數以萬計的男女都誘入不參加正常社會活動的歧途,因此他請皇帝在中國廢除佛法。《唐會要》卷47,第835頁;《資治通鑒》卷191,第6001—6002頁;見芮沃壽《傅奕與對佛教的抵制》,載《思想史雜志》,12(1951年),第33—47頁。直到626年陰歷五月,皇帝才采取有效措施反對佛教,同時他也設法對道教組織實行了更大程度的國家控制。他限定了京城和各州的佛寺和道觀的數目;在京城,他把佛寺的數目從120個減到3個;道觀從10個減到1個。各州只許各設一座佛寺和道觀。凡不真正屬于宗教組織之僧尼,均應著令還俗。《唐會要》卷47,第836頁;《舊唐書》卷1,第16—17頁;《記古今佛道論衡》,載《大正新修大藏經》卷52,第38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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