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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族

種族

雖然對于金朝人口的分布的輪廓,我們能夠了解得比較清楚,至少對于其中一年是這樣,但對于金朝內部各種族有關人數的了解,就要少得多了。沒有任何統計數字能夠提供各個種族即使在某個地區的準確比例。有關猛安謀克人口的數字也無法用于這個目的,因為這些軍事單位不僅包括女真人也包括其他各族人。所以我們在這里只能做一個非常粗略的評估。如果說在1183年自由的南遷軍戶有480余萬的話,我們大體可以推定,其中的大多數也就是80%是真正的女真人,其他的則是契丹人、渤海人或者漢人,由此可推論,女真人口應該估計在400萬左右,遠低于總人口的10%。

不是所有的女真人都認為自己優越于其他種族。生活在新占領區的女真軍戶是與周圍的漢族人口相隔絕的,最能強烈地感受到自己享有特權的是官僚集團中的女真人,他們不僅可以占據最重要的地位,升遷也比其他人迅速得多。與漢人和其他種族人的通婚至晚到1191年已被視為合法,當然這種現象的出現肯定要早于此時。金朝官方的民族政策,在其統治年間,也經歷過相當多的變化。在征服中原之初,女真人曾試圖強迫漢人采用他們的服飾和發型。就像滿族人在17世紀命令漢人剃發易服一樣,他們的先人在1126年也曾強迫漢人改變自己的服裝和頭發的式樣,1129年又下詔再次加以強調,但是看來這條詔令并沒有被很嚴格地遵守,在倡導漢化的海陵王統治時期,河南的漢人就曾被允許穿戴自己的服飾。

世宗廢除了這一政策,他并無意把漢人變為女真人,而只是想保持女真人的民族一致性。與早期的政策相反,到他統治的時候(1161—1189年),許多女真人似乎已經采用了漢人的行為方式并且忘記了自己的民族傳統,包括他們自己的語言。為此世宗禁止女真人穿戴漢人的服飾,禁止他們采用漢人的姓名。皇室的親王,凡是已經取了漢名的,必須恢復他們童年時的女真原名。宮廷中只準講女真語,宮廷侍衛凡忘記了女真語的,必須重新學習。女真的歌者遵命在皇帝面前演出復活舊俗的節目。而章宗時所下的另一詔令,則旨在維護民族自尊:1191年他下詔禁止漢人在提到女真人時使用“番”這類字眼。但是,盡管有這一切將女真人與漢人隔離以及保持民族特性的良好愿望,越來越多的女真人還是融合到了這個國家占大多數的漢人之中。只有東北地區邊境山林的那些女真人集中居住地帶,他們的語言和習俗還仍然保持著。1200年以后國家的危機和不斷的天災導致了女真人更進一步的漢化。1201年朝廷下詔,對于累經簽軍立功的契丹人戶,待遇與女真人相同,1215年又廢止了對非女真人軍戶的差別待遇。女真人種族特點的逐漸消失,原因之一就是他們所生活的駐防地分散遍及全國各地。相反,即使是在金朝的統治下,契丹人也仍然是一個內部關系遠遠要緊密得多的民族實體,這一事實應該歸因于他們所生活地區的偏僻,在那里他們能夠維持傳統的部落生活方式。

對于女真這個少數民族來說,他們對待漢人也并非一視同仁,而是清楚地將其劃分為“北人”與“南人”。北人是原先歸附于遼朝的漢人,南人則是居住于河南和山東的前宋遺民。這從世宗,這位具有敏銳觀察力的皇帝的一些論述中可以明顯地看出,他認為北人不可靠,其俗詭隨,善于隨風倒,而南人在他看來則率直正派,“南人勁挺,敢言直諫者多”。[646]《金史》,卷8,第184頁。盡管女真人在迅速漢化,但在管理帝國時肯定存在語言問題。上朝時漢文的奏本必須被譯成女真文時,常常造成拖延和誤解。特別是在早期,那時即使是受過教育的女真人,也很少能夠掌握漢語。更復雜的問題出在文字上,1119年女真人正式頒行了一種特殊的文字,即所謂的女真大字,它明顯是在契丹大字的基礎上創制的。1138年又頒布了一種女真字,稱為“小字”,現在僅存于很少的一些石刻中。金亡之后這種文字還被滿洲人繼續使用到17世紀。這樣,女真字、契丹字和漢字一起,成為金代并存的三種完全不同的文字,以至于在各民族間和在官僚機構中,就不僅簡單地存在著語言障礙,而且還存在著文字障礙。

這是個很有意思的現象,即一種官方通用的女真文字的創制并不意味著其他兩種文字的廢止。對于漢語這是很容易理解的,它畢竟是人口中占絕大多數的人和他們中的文化精英所使用的語言。金朝與高麗、西夏和宋的外交通信似乎一直是完全使用漢字的。但是在金朝的官僚機構內,契丹文字也繼續通行,所通行的如果不是那種極為復雜的契丹大字的話,那么至少也是半拼音化的契丹小字。1138年規定,對于漢人和渤海人的委任要用漢字書寫,對于女真人用女真小字,對于契丹人則用契丹字。此后幾十年間,甚至在國史館這類敏感的機構中,契丹字也始終被使用著。在所有的金朝皇帝中,世宗要算是最有民族感情的一位,但他本人也贊許契丹文字,說它比女真字能夠更好地表達深奧和復雜的詩句,這反映了契丹小字在字母和語音能夠很容易地表示女真語發音的特點。而更重要的還是這樣一個事實,即契丹文在相當長時期內一直充當了漢族文學向女真人傳播的媒介。漢文的著作被翻譯(或者轉寫?)成契丹文,然后又從契丹文譯成女真文。直到世宗之后,契丹字才被停止使用了。1191年至1192年間朝廷開始排斥契丹字,在國史館一類機構中,僅僅認識契丹字的人都被解雇了。

漢人建立的宋朝對于他們的女真對手的文字,從未付出過任何努力來了解研究,這是很令人奇怪的。當他們擄獲到女真字的文件或其他材料時,竟沒有一個人能夠看懂。中國后來的朝代,特別是明清兩朝,都曾建立過負責翻譯的機構和學習翻譯的學校,形成一套復雜的制度。但是在宋朝,也許是出于民族自尊心,卻不肯去付出這種努力。而在高麗,事情就完全兩樣了,女真語一直被教授和學習,直到金朝滅亡后的幾個世紀。[541]魏特夫、馮家昇在《中國社會史:遼(907—1125年)》第253頁有關于金代三種文字并用造成的復雜局面的敘述。關于朝鮮使用女真文的研究,見[286]列修:《女真文在高麗》,第7—10、15—19頁。社會階層

從金朝復雜的民族問題轉到它的階級結構,我們面臨著一個明顯的難題,像所有的朝代史一樣,我們所依據的主要文獻《金史》,都是從都市的和官僚機構的角度出發來記錄人物、事件和結構的,至于金朝統治下中國人口的社會狀況及其變化,我們卻知之不多。但是我們有理由設想,這些文獻之所以相對較少,其原因是與北宋相比,金朝統治期間的社會并沒有發生值得注意的變革。在中國農村地區,生活與在宋朝統治時期肯定沒有太多的不同,而像開封那樣的城市生活,我們也不難想像,當攻城的激戰過去以后,生活很可能就一切如故,惟一不同的就是宋朝宮廷和它那幫高官顯宦已不存在。所以不能說女真人對中國北方的征服導致了社會的大變動。雖然許多中國人,特別是上層人士,從外族入侵中深深感到個人的痛苦,但中國人口的階級結構并沒發生根本的改變。富人、受過教育的人和有社會影響力的人繼續依靠剝削勞動大眾、佃農和貧窮的小地主為生。我們也不能說在金朝農民受到的剝削比在遼朝或宋朝時更為苛酷。女真人征服中原后出現的惟一新因素,就是對奴隸的廣泛使用。

關于女真人口和它的階層之內的變動,我們掌握較多的是這個社會階梯最上層的有關材料。金朝最高的社會階層毫無疑問是皇室完顏氏。也有其他完顏氏,他們是那個部落中非貴族家庭的后代,但后來統治金朝的酋長們的家庭比一般完顏氏享有大得多的威望和權力。他們是女真這個少數民族之中的少數,一個小的精英集團。但是正如我們在前面章節所提到的,他們中許多人身居高位,尤其在建國之初的那些年,他們實際上掌握著國家的軍事和政治大權。根據1183年的籍戶數字,這部分人共有170戶,包括了982名氏族成員。在這個數字之上,還必須加上27808個奴隸,也就是說每個皇族家庭都擁有163名以上的奴隸。由于占有奴隸的多少是一個重要的社會和經濟指標,并影響到財產稅的征收,所以將其與每個普通的猛安謀克戶平均占有兩個奴隸相比,我們就能對這些家族的財富之巨有個大體的概念。皇族與普通軍戶間的不平等還表現在擁有土地的數量上。皇族每戶平均占有土地數為2166畝,而普通軍戶每戶僅僅占有274畝。皇族成員豪富而傲慢,他們中的大多數雖然占有土地,卻不居住在那片土地上,而生活在京城中。他們的懶惰和揮霍不僅在普通百姓中,而且也在世宗那樣嚴厲的統治者那里激起了怨恨。世宗對他們一再訓斥,其中一段話的內容就是說,這些皇室的親戚都居住在城市中,仿效漢族的生活方式,丟掉了他們的民族特點,也喪失了他們原有的作戰能力。

皇帝和皇族成員肯定很早就開始受到漢族文明的影響了。再沒有比將阿骨打和他那一群人當成是野蠻人更荒謬的了。金朝及其他少數民族王朝統治之下被漢化程度的一個重要標志,就是個人的姓名。凡是女真家庭,當孩子出生時都要為他取一個女真名字,至少當他們舊有的語言和文化習俗尚未消失時一直是如此。不過取漢族名字的現象也很早就出現了。孩子除了取女真名之外還要再取一個漢名,早在阿骨打那一代就已經如此。更過分的是,取名時女真人還往往遵從漢族的所謂“排行”制度,就是凡屬同一代的所有男性成員,名字中都要有同一個漢字,或者都要從事先預定好的一個序列中抽取一字(有時這個序列是特殊的一句詩)。舉例說,阿骨打的下一代,漢名中的第一個字就都是“宗”(祖先),這顯然是在有意識地仿效宋朝的習俗,因為在宋朝的趙姓皇室之內,取名時也要遵循建立在排行原則上的嚴格規定。關于女真氏族宗譜以及人名和氏族名的各種漢文拼寫的目錄,可見[781]陳述:《金史拾補五種》。關于漢族人名的排行制度,見[30]沃爾夫岡·鮑爾:《中國人的名字:名、字和小名的形式和主要含意》,第200—210頁。對女真人的姓名,還沒有系統的研究,或可用滿族人的名字來幫助解釋女真姓名。在不同的文獻中,對于女真姓氏的數目記載也不相同。關于建國前的時期,漢文史料曾談到過有“三十個姓”;另一條史料則說有七十二姓(這顯然是一個虛數,因為七十二被認為是一個與“上天”有關的數,有時就是“幾十個”的意思)。《金史》中有很長的女真姓氏的名單,總數為99個,如果再加上被單獨舉出的完顏氏,應該共有100個。這看起來太像玩數字游戲了,何況在歷史上實際出現的姓氏甚至比列舉的這些更多。在這篇氏族的名單上還有一種奇特的劃分方式,即將其中83個姓氏稱為“白號之姓”,16個稱為“黑號之姓”。99個姓氏的記載見于[646]《金史》,卷55,第1229—1230頁。元朝的姚燧(1239—1314年)在他所著《牧庵集》,卷17,21b中卻有不同的說法,他說共有68個(譯者注:應為66個)“白”姓和44個“黑”姓,總數是112個(譯者注:應為110個)。同時他還用“白書”或“黑書”的“書”字來代替《金史》中的“號”,書的準確含義可以與《金史》中所用的“數”字聯系起來看,但也一樣難解。再進一步觀察我們可以發現,事實上100個姓氏并非全部都是女真姓。白號之姓中就包括有一些非女真的氏族或部落,例如契丹的耶律,突厥的溫古孫,還有蒙古的吾古論。因此,在女真這個作為統治者的少數民族之內,除了有社會階層的區別之外,也還有種族的不同,盡管被列入這些姓氏內的非女真氏族肯定在過去各自不同的民族背景上,已經經歷過某種程度上的政治同化與融合。所有這一切都表明,這些各部落在向女真這個民族共同體集聚的過程中,具有非常不穩定的特征。

女真民族中另一種社會分化的表現基于這個事實,即身為皇室的完顏氏只與另外八個姓氏通婚,這八個姓氏都具有純粹的女真血統。根據[646]《金史》,卷64,第1528頁,這八個姓氏是徒單、唐括、蒲察、孥懶、仆散、紇石烈、烏林答和烏古論。在這些姓氏中,唐括和蒲察是“黑號”,其余的是“白號”。不過這里列舉的姓氏并不完全,因為除了這八個姓氏之外,太祖和熙宗都曾立過裴滿氏為皇后。參見[646]《金史》,卷63,第1502—1503頁。如前所述,奴隸的使用構成金朝社會中的一個特征。奴隸位于金朝社會的最底層,但是在這個“遭遇悲慘的賤民”內部,按照財產的多少又可明顯分出不同階層。金朝的戶,除了有特權的女真貴族以及免役的漢族品官之外,可以分成數種:課役戶、不課役戶、本戶、雜戶、正戶、監戶、官戶、奴婢戶、二稅戶等。有關戶的情況參見[646]《金史》,卷46,第1028頁。有關女真戶與其他種族的戶的區別(女真為本戶,漢戶及契丹等謂之雜戶),參見《金史》,卷46,第1036頁。在1183年籍戶的猛安謀克人口中,包括了所有曾經淪為奴隸的人,他們想必都是漢人。相對來講正戶一詞便是正身戶之意。監戶是那些被宮籍監所控制的戶,他們以前是平民,后來被籍沒,成為朝廷的官奴,在官府中主要是在管理宮殿的機構中服役。官戶是這樣一些人,他們本來就是奴隸,后來又被迫入太府監從事勞役,與“普通的”家庭奴隸,亦即屬于私人所有的奴隸是有區別的。最后是二稅戶,他們與其被簡單地看作是要加倍納稅的戶,還不如說是一種奴隸更準確些,這群人由這樣的戶組成,他們曾被遼帝捐贈給了佛寺,于是他們既要向寺廟交租,又要給官府納土地稅。實際上,他們是寺廟的奴隸。這些人的數量肯定是相當多的,因為直至12世紀末,廢止寺廟的奴婢制度才被提上日程,并由皇帝頒詔將他們放免為良。

如果與金朝在戰爭期間曾發生的大規模掠人為奴事件相比,將人口捐贈給寺廟要算是一個相對人道的方式,這些奴隸中最多的想必都是被俘的平民。百姓淪為奴隸還有一個普遍原因,那是在中國歷史無論哪個時期都存在的,每逢遇饑荒或因貧窮不能糊口時,便賣身或賣子女為奴。所有這些淪為私人奴隸的原因(與官府籍沒的奴隸相對比)都有史料證明在金朝也曾存在過。占有奴隸最多的人當然是皇族成員。當世宗還是一個親王的時候就擁有上萬名奴隸。奴隸的身份是世襲的,以至于那些由戰俘淪為奴隸的不幸者不僅自己本身受苦,還要世代為奴。一個平民女子和一個奴隸結婚,這個女子便要降為奴隸,但如果她婚前不知道丈夫的奴隸身份的話,可以要求離婚。已經放出為良的奴隸所生的子女,如果是在父母還是奴隸時出生的,當他與一個平民結婚時,可以被認為是平民,甚至能夠參加科舉。對于奴隸婚姻規定的詳細記述,參見[646]《金史》,卷45,第1021頁。奴隸并不意味著在任何情況下都是絕對貧窮地生活于最低生活水準之下的。有時候,一個奴隸可能以大管家的身份獲得某些影響和地位。舉例說,1190年皇帝就曾下詔,禁止皇室的家奴以種種不法的借口侵擾商人或者勒索債務。

奴隸的贖免,在理論上總是可能的,但在不同的皇帝統治時期掌握的尺度也不同。在早期,恢復平民身份多少要取決于奴隸使主的慷慨。在1116年則規定,一個奴隸被放免為良所需的賠償,是以兩人贖取一人。此后,在1141年頒布的詔令是,凡官贖為良者,贖一個成年男子需用絹三匹,贖一個婦女或兒童需用絹二匹。再以后,大約在1200年左右,便可以用錢來贖取了,贖金的價格,一個成年男子是15貫,婦女和兒童減半。關于用物品贖放奴婢的實際做法,參見[646]《金史》,卷2,第29頁;用錢,見58卷,第1353頁(譯者注:《金史》原文是:“遇恩官贖為良分例,男子一十五貫文,婦人同,老幼各減半。”本文卻作“婦女和兒童減半”,疑有誤)。現在應該是很清楚的了,在金朝,中國社會的基本單位與其他朝代一樣,是戶。金朝的家庭制度,至少在漢族人口中,與同時代宋朝的家庭制度肯定并無不同。我們在史料中經常可見有關金朝婚姻和家庭地位的法令,但這些法令和條例究竟是僅僅針對女真人的,還是廣泛地涉及到所有金朝屬民的,有時不甚清楚。相當詳細的條例,似乎大都是針對早期女真或其他非漢族習俗與漢族傳統之間的沖突的。女真人同渤海人一樣,曾存在著相當普遍的私奔習俗,這種舊俗在世宗時被禁止。另一種與漢族習慣相違背的是收繼婚以及與亡妻的姐妹結婚的風俗,這也就是在女真人習慣的父死娶其妾、兄死妻其嫂或娶侄兒、叔伯等人的寡婦為妻的習俗。在世宗朝,這些舊傳統或被廢止或被修改:私奔被禁止,收繼婚與娶亡妻姐妹為婚僅限于在女真人之中,卻不允許漢人與渤海人如此。參見[646]《金史》,卷6,第144頁。對漢族傳統習俗的另一個讓步是提倡族外通婚。以前,女真人只能與自己本氏族內的人結婚,但阿骨打時已經不再認可同姓為婚的做法,凡同姓為婚者可以斷離。在他之后,甚至繼父繼母的子女,盡管完全沒有血緣關系,也被禁止通婚。娶妾是合法的,但在1151年規定,官員一人只能娶兩個妾。至于這個限制是否產生過效力,那就不得而知了。至于衡量社會習俗的一種尺度,即對于通奸——也就是說對于婦女的性自由——在金朝精英集團中是取寬容態度的。這在1170年的詔書中得到反映,詔書規定,凡官員之妻犯奸,不得再享受命婦品級。但如果她的誥命并非得自丈夫而是得自兒子的官位,卻不受這條規定的影響。不難設想,那些堅定的道學家對于這種行為會進行怎樣的譴責。

類似的這種在部落習俗與漢族傳統之間的沖突,還表現在法律上。女真人的舊法是建立在“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原則和損害賠償的基礎之上的,輕罪被判鞭笞,殺人者被處決,他們的家資,以40%入官(統領或者酋長),60%給受害者家屬,殺人者的親屬被沒為奴。但如果將馬牛雜物送給受害者家屬來贖身也是可以的。在這種情況下,對罪犯惟一的懲罰就是割下他的耳朵或鼻子,以標明他的罪犯身份。

金朝法律在從部落法到漢族成文法的轉化中,可以區分為幾個階段,在太祖時期,舊的習慣法尚無大的改變,而在他的后繼者太宗時期,在女真習慣法的基礎上又常運用一些遼和宋的法律。這時的法律還是極其粗糙的,對于盜竊罪處以死刑等量刑過重的情況相當普遍。第二階段則以試圖編纂整理現存法規為其特征,曾兼采隋、唐、宋和遼各朝律例,類編成書(1145年)。不過,這部《皇統制》還不是像《唐律疏義》或者《宋刑統》(宋朝一部百科全書式的刑事法)那樣完備的法規。它被看作是極其粗略又殘酷無情的。

這一轉化的第三個階段是世宗朝。世宗對有關法律的事有濃厚的興趣,并且下令編纂一部制、令完備的法律文書。該書編成于1190年,共計12卷。但是世宗并不滿意,他認為該書制條過分拘于舊律,還常有難解之詞。因而他下令再做一次完全徹底的修訂。金朝法規的完全漢化,以章宗朝為最后階段。在初步增刪校訂的基礎上,《泰和律義》被正式編成頒行并于1202年五月生效。

《泰和律義》全書并未能留存下來,但是《金史》對它有著詳細的介紹。見[646]《金史》,卷45。在編纂成書的唐律和金律之間,有些差別是可以用經濟發展來解釋的。在唐律中,估算被禁貨物或非法獲利的價值時用綢緞,而在金朝則用貨幣,表明貨幣經濟已很普遍。從另外的一些差異中,我們還可以看出,金律特別注重強化國家和家長的權威。譬如,對于一個在規定時間內未能盡到職責的官員的懲罰,在金律中更為嚴厲。我們還發現,凡對一家之長和丈夫的權威造成威脅的罪行,在金律中所定的懲罰也更重。但如果一個丈夫“因故”毆打其妻,而她曾犯過罪并被打致死的話,像這種情況丈夫便可以不受懲罰。金律擴大了奴隸所有者對于奴隸所享有的權力。如果一個奴隸咒罵他的主子,按唐律的判決是放逐,在金律中卻是死罪。此外,對于一些類型的性犯罪,金律也比唐宋時期判得更重。

在金律中最令人感興趣的條例,是反映這個朝代多民族特征的部分。民族的原則被公開優先考慮。同一民族的人(同類)相互間的犯罪,被試圖按照其民族的習慣處理。女真婚姻中的一些特別的習俗也受到金律的允準。不同民族的繼承法各異,如果在父母或者祖父母健在之時分家,唐律中規定是要受罰的,但對于女真人,只要兒子能夠自立,就可以建立自己的家庭,這一習慣也在蒙古人中流行。金律明確地允許女真人當父親或者祖父還在時,兒孫單獨成家另過。這種習俗導致所繼承的家庭財產被過早分割,這可能源于女真軍事移民的貧困,早在大定時期(1161—1189年)一位女真大臣就已注意到了這一事實。

當金朝被蒙古帝國吞并時,《泰和律義》在新占領區的漢族人口中仍然有效。直到1271年它才被正式廢止,這正是蒙古大汗忽必烈建國號為元的同一年。總而言之,金朝法律的發展,從無限制的血親復仇到1202年以后漢族的制度占據壓倒優勢,可以肯定地說,是與女真社會的進化并行的,這一進化指的是從無階級的氏族社會向一個按照漢族傳統建立的多民族國家模式的轉變。我們也許還能夠說,尚有控制的女真人法律審判的嚴酷性,在那幾年中被固有的不受控制的中國傳統法律制度的嚴酷性取代了。《泰和律義》被正式廢止因而就標志著在中國北部法律史上一個重要的轉化時期的結束。至今為止還沒有用西方語言對金朝法律制度的任何全面研究。[346]仁井田升在《中國法制史研究:刑法》第453—524頁中敘述了金代的法律制度。[714]葉潛昭的《金律之研究》同樣重要。關于早期的女真習慣法,亦見[128]傅海波:《女真習慣法和金代中國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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