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
元代政府結構的形成發生在忽必烈(世祖,1260—1294年在位)統治期間。盡管有元一代政府組成機構的功能與形成一直在變動之中,但忽必烈時創建的政府官僚機構的基本組成因素一直保持到1368年元朝結束。
在政府的創建中,忽必烈本人提出了許多新的設想。為了創造一個反映各種文化的官僚系統,他注意聽取漢人、契丹人、女真人、畏兀兒人、吐蕃佛教徒以及蒙古人的建議。元朝官僚機構所用的正式名稱可能會導致這樣的結論:忽必烈不過是建立了一個近于純漢化結構的政府。但實際上,元朝官僚機構是由各種不同的政治與文化因素相混合而組成的。即使是元朝官僚機構中的“純漢”因素,也能追溯到契丹人的遼朝、女真人的金朝以及漢人的唐、宋各朝政府。
在忽必烈早期朝廷中影響最大的漢人是劉秉忠(1216—1274年)。劉秉忠是禪宗佛教徒,是蒙古皇帝的心腹。在劉秉忠與王鶚(1190—1273年)、姚樞(1201—1278年)、許衡(1209—1281年)等一小批漢人謀士的指導下,在忽必烈朝的最初十年內,建立了政府的中央行政機構。盡管蒙古人傾向于將權力賦予軍隊,但他們在中國還是創立了一個自成體系的文職官僚系統。在忽必烈統治時就形成的元朝文官機構的最上層是中書省。雖然窩闊臺(太宗)于1231年首創中書省,但如同元朝政府大多數機構一樣,只是在忽必烈統治下,中書省才有了十分明確的權限。中書省是整個文官官僚機構的神經中樞。在元朝的組織結構中,就聯系與控制方面而言,其大多數部門都最終對中書省負責。例如,軍隊將領與監察系統的高級官員以外的人寫的所有奏折都要通過中書省送呈皇帝。反過來,中書省也有權薦舉官員,草擬詔書,并奏請皇帝批準。除了作為聯絡中心外,中書省事實上對帝國范圍內所有的文職官員的任命都有控制權。但是,軍隊、監察、宣徽院、宣政院和世襲的投下的職位則通過它們各自的系統來進行。
在元代不同時期,還建立過尚書省,結果被廢置。但元朝從來沒有運用過唐代存在過的三省制度,即尚書省、中書省和門下省。僅依賴一省而不是三省,并不能作為元代政府中央集權的象征。很多其他因素都不利于中央集權。明顯的有,軍事官僚機構侵犯文官權限范圍的趨勢;處于政府正常控制之外的那些半自治的投下的存在;以及地區與地方官員無視聯絡與控制的金字塔結構,而給自己留下了很大的活動空間。
中書省的最高長官是中書令,在忽必烈朝這一職位由皇太子充任。由于有元一代中書令一職經常空缺,中書令以下的兩個官員右丞相與左丞相事實上成了帝國職務最高的長官。他們直接控制六部——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和工部。
在忽必烈時代正式建立起來的六部之中,吏部也許是最有影響的,因為它有任命全部帝國文官的功能。那些與普通百姓有直接接觸的地方文官們定期由吏部進行考評,決定其晉升、降職或遷調。這些被任命的官員,其任期應該是30個月(若在京)或三年(若在行省),但在制度的實際執行中,常出現任期長得多的例子。
戶部掌管人口統計、賦稅記錄、國家財政、鈔幣以及官府制造業。戶部的一個最重要的職責是對元代典章中有關紙鈔的詳細規定加以實施。由于元政府下定決心在帝國范圍流通紙鈔,印刷與管理紙鈔的程序是相當粗放式的。政府對此深為不安,這可以從偽造紙鈔要判處死刑這一事實得到證明。就政治與經濟的權力而言,禮部的權限比吏部、戶部窄得多。宮廷儀式、音樂、聚會和祭祀等由禮部各部門負責,此外還有諸如追封廟號、供應御膳、制造玉璽之類事宜。但禮部的權力不僅僅限于宮廷禮儀,它還延伸到制定限制浪費的法令以及婚喪儀式等等這些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普通百姓生活的方面。而且,禮部負責支持元代中國所有不同民族實行各自的禮儀的權利,別的民族不必向漢族標準看齊。例如,畏兀兒人被要求按照自己的禮儀行喪;如果他們無視自己的風俗而按漢人風俗行喪,他們的財產就會被沒收。
六部之中的兵部最不重要,因為元代真正的軍事權力在樞密院。1263年建立的樞密院,是一個獨立的最高軍事機構,而兵部僅是文職官僚機構中書省的下屬部門。《元史·兵志》在敘述元代軍事組織機構時甚至不提兵部,僅說“立樞密院以總之”
兵部的主要職責是管理軍屯人口、驛站人事,調撥軍事所需牲畜,并監督驛站的供應。但是到了1320年,兵部對驛站的管轄權轉給了通政院,通政院是1276年成立的獨立于軍事系統之外的專門綜理驛站事務的機構。總之,兵部的無權反映了蒙古人不愿意將他們的軍事建制置于政府的文官機構之下。將權力放在樞密院,元統治者就能夠將軍事事務與文官系統區別開來,對文官保密。事實上,《元史》對樞密院的描寫,一開頭就說它“掌天下兵甲機密之務”
刑部的職責在于起草刑法政令,復審涉及死刑的案例,登記罪犯家屬與注冊沒收物品。與以前的朝代相比,元代刑部的地位更為重要,因為它取代了以往大理寺的案件復審權。大理寺是在北齊和隋朝創建的,是全國最高的司法機關,而元朝卻沒有大理寺。從1283年至1285年很短的一段時間里大理寺曾僅僅在名義上存在過,實際上是臨時代替了都護府。
元代司法系統中刑部地位很高,但其權力并未延伸到與蒙古人和畏兀兒人有關的案件中。大宗正府審斷涉及蒙古人的案件,而有關畏兀兒人與其他色目人的案子則由都護府審斷。不同的民族按照各自的法律與風俗來判決。
六部中的第六個是工部。其職責是監管官府作坊,修筑城堡,選調國家工匠,銓選工匠官,征募政府工程所需勞力。
自隋唐以來,六部一直是傳統的中國中央政府的一部分。因此元朝六部的存在往往給人造成一種印象,元朝官僚行政機構是漢化了的。但是從這些部的實際功能中,卻反映出蒙古人是如何按照其優先考慮與方針而將這些機構進行了改造。例如,兵部的架空以及對刑部管轄權的限制就是蒙古人進行改制的例子。
蒙古人的地方行政管理與標準的中國地方行政管理差別頗大。蒙古人大量運用分支機構,在類似中央機構的名稱前加上前輟詞“行”字,建立起行中書省或行省以及行樞密院。蒙古人不是內亞民族中第一個依靠行政分支來統治帝國的。三國時期(公元220—264年)的魏首先使用“行臺”這一術語,指的是地方軍事管理機構,這些機構都是臨時設置的。在元代,行政機關的分支有長久與臨時兩種類型。
永久性的行中書省(或稱行省)總共有11個,是在忽必烈時期正式建立的,為的是進行行政區的管理,撫綏邊疆地區,管理漕運,在地區一級全面負責軍、政事務。在聯絡與控制的結構中,行中書省直接聽命于中書省。開始,在忽必烈繼位之前的幾十年中,蒙古人還處在安定華北的過程中,一些兼管軍、政的長官被稱為行省,但是這些人的實際職責并未以條例固定下來。前忽必烈時期,這些行省的官稱有時可以與達魯花赤及留守互換。盡管在忽必烈時代軍民分治得到鞏固,但在行省一級軍政管轄是合一的。行省對國內戍軍的大部分都有統帥權,但在緊急軍事情況下要臨時設置行樞密院統管軍隊。
至少在1287年與1309年,行中書省兩次在短期內被稱為行尚書省,以后又恢復其本來的名稱。這種名稱的變換在元代制度史上是很典型的。我們可以斷定的是,這種機構名稱的改換,通常沒有伴隨著實際功能的變動。
一些歷史學家曾強調行中書省對中書省的獨立與自主,但元代史料卻很少有材料來證實這一觀點。在敘述行中書省的職責與機構時,《元史》間接提到它們有權根據需要任命自己的書吏、通事、知印、宣使以及衙門中的其他一些低級人員,但還沒有證據說明行省進而對級別較高的或者更重要的行政官員有任命權。元代文官政府與早先的中國文官政府的不同之處在于京都以下的多層次政府機構以及這些機構中文官官職的冗雜。這樣,行省以下依次為:道、路、散府或府、州、縣,以及路或府之下被稱為錄事司的特別區。在行政寶塔層中,并不是在每一層都必有下屬機關。換句話說,11個行省中的8個直接管轄府,它們中間沒有路一級機構。而甘肅等處行中書省除了管轄7個路以外,還直接管轄兩個州。
高麗行省,即征東等處行中書省,其下屬政府機構又有所不同,因為在元代高麗國王曾充任中書省左丞相,被授予權力選派自己的下屬。統轄蒙古本土的嶺北行省的組織亦與其他行省不同。盡管嶺北地域廣闊,嶺北行省下并無特別機構,僅設和寧路這一行政機構而已。
行省以下一級為道。那些由宣慰司管理的道,作為地區一級軍政總管是十分重要的。宣慰司本身掌管邊疆的軍務,監督當地的軍隊調動及其物資供應。作為政府的一個地區性機關的道,其部分職能與御史臺有關。御史臺的肅政廉訪司設在道一級,其數目由1277年的8個到1299年的22個,逐年增加。行省和宣慰司管理的道的地理范圍跟御史臺肅政廉訪司下的道的地理范圍究竟是不是一致,我們還不是很清楚。道下邊的行政級別為路。路依據人口及戰略地位分為上、下兩等。同樣,州、縣亦根據人口多寡而分為上、中、下三等,而府并無此區分。《元史》指出府的責任在于促進農業、監督軍戶或奧魯,與路的職責相同。
行省以下各級政府機構有一相似特征,即每一級均有任命的達魯花赤,其級別、俸祿、衙門的大小都跟另一個主管官相同。例如,一縣之長縣尹與縣達魯花赤領取同樣的俸祿,兩人有同樣大小的衙門,兩人的品秩亦相同。雖然這種雙官制可能起因于占領者的心理,但忽必烈時期以及后來的文職達魯花赤并未享受到什么特權。
元代有關攜帶武器的條例稍許顯示了這樣的跡象:文官達魯花赤在這方面比與他地位相等的行政官員要受到些優待。1263年忽必烈即位不久下御旨,特別給予蒙古、畏兀兒、回回、斡脫商人、獵戶、弓手與達魯花赤等攜帶武器的權利。達魯花赤的日常職責與他們的同行一樣,主要是對其他官員的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并不親自參與收稅一類工作,因為收稅要直接與當地百姓打交道。即使根據民族成分來看,達魯花赤與其他的地方政府主官也不是總能區分開來的。忽必烈曾下諭旨,只許蒙古人充任達魯花赤,在沒有蒙古人的情況下才任用色目人。但在實踐中卻很難行得通,有時候達魯花赤這一蒙古人的職位卻由漢人充當。
由于人口有限,受過訓練有能力擔任達魯花赤地方官的蒙古人供不應求。從元代方志中可以看出達魯花赤的民族成分與信仰是相當廣泛的,有蒙古人、回回、畏兀兒人、也里可溫、漢人、女真人、欽察人、康里人、唐兀人等等。達魯花赤確實是有元一代蒙古人統治中國過程演變的縮影。雖然蒙古人對定居民族進行統治時,不得不對自身的制度有所調整,但是他們仍然用這種或那種形式將這些制度保留到了最后。
在元朝統治下,地方官的人數和權力都增長得很快。由于科舉直到1313年才被恢復,所以它在元朝并不是進入仕途的主要途徑,很多人不管是否受過專業訓練,都是首先當書吏,從無品秩或低品秩干起,直到年資較高時,才可能取得地方官的品秩與薪俸。這一入仕過程與清朝不同。清代幕友常常已經是秀才或舉人,卻仍舊留在幕府較長時間,等待清代官僚機關的空缺。元代的吏員不經過科舉,他們的升遷是通過周期為30個月或40個月一次的銓選。
舉個例子,某人做了30個月的縣司吏并且銓選通過,就可以在府或州一級為吏,又過30個月,如果他能繼續通過銓選,就可以擔任路吏。擔任路吏之后還要通過三次銓選,即要當90個月的路吏,才有可能進入官僚機構成為正式的官員。總之,要在地方政府官僚機構中謀求一個小官職(其地位并不比最高的吏高),一個人要花上12年半的時間充當吏員。但30個月期滿后是否能夠得到晉升仍無保證,吏員往往是在同一級的不同機構之間遷調,如庫吏轉為獄吏等。當時人對元政府的批評中就提到吏員從地方調至中央,然后又調回地方,根本不考慮他就職的連續性。即使成為一名縣吏也非易事。一個人在十四五歲時最有可能成為貼書,也許干上十年抄抄寫寫的事而沒有任何薪俸。然后到二十四五歲他有可能當上縣吏;如果幸運的話,他40歲時可以成為路吏。
漢人學者對元代吏員的指責是十分強烈的。他們敏感地將官僚機構各種各樣的失職無能都歸咎于此。雖然元代的吏員不是文盲,但他們通常僅有十分有限的儒學修養,往往用法律方面的知識而不是倫理道德來處事。盡管他們受到漢人學者的蔑視,但后者的儒學修養并不能給他們帶來官員的地位。元代吏員不同于以往的吏員,他們長于法律的背景無疑使他們更適合主管衙門,他們以精通法律而聞名,而正是這些知識與技能造成使他們對政府的日常行政事務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有更大的控制權。許多地方長官受到告誡,要對他們的吏員進行控制。政府專門機構
大司農司、都水監和管理海外貿易、斡脫商人的機構均是文官政府系統以外負責管理財政的機構,這些機構同樣重要,而且更加專門。
甚至在創立正式的大司農司之前,忽必烈在他即位當年(1260年)就令全國各地的宣撫使挑選精通農業的人充任勸農官。東部蒙古人決意留居中國不僅僅反映在忽必烈1260年將首都從漠北遷到中原上,而且還表現為1260年以后他們曾數次為中國農業經濟的繁榮作出了努力。1261年創建第一個監督農業的管理部門——勸農司,1270年由司農司取而代之,司農司的職責涉及農業、養蠶及水利灌溉等各種事務。農業與水利專家們被派往各地調查并上報官員在勸農方面的成績與失誤。實際上,在官員的銓選中是要考慮這些活動的記錄的。
后來,在1270—1271年,司農司又更名為大司農司。盡管以后又有三次更名(農政院、務農司、司農寺),1286年以后還是一直使用大司農司這個名稱。征服南宋十年之后,即1288年,在江南設立行大司農司。成宗鐵穆耳汗時期,這些行司于1295年被撤銷,但這并不表明忽必烈之后的元朝皇帝就不重視農業了。各地方官,特別是達魯花赤,繼續在當地社會負責推動并保護農業生產。元代的一條史料談到江南設行大司農司的最初目的是調查那些隱瞞農業資產以偷稅漏稅的大戶。由于這類隱瞞的例子沒有發現多少,所以在1295年就將行司撤銷了。
毫無疑問,政府介入并監督農業始于忽必烈時期。不但在這期間創建了監管農業的機構,而且司農司還印行了《農桑輯要》這本有關農業的手冊,這是一部元朝早期百科全書式的農書,它的印行是為了讓天下人都能讀到此書的內容,因而掌握農業技能。
除了刊行農書外,元廷在13世紀70年代初即根據以前基層社會組織中早已存在的某種形式建立了農業團體——社,社的頭目無薪俸,他們在社中應促進農業生產,維護義倉,監督賦役,培育正確的道德風尚。每社由50戶組成。但是,是否13世紀中國農村所有地方都存在這種單位還不能確定。不管怎樣,在地方社會建立國家組織這一做法與忽必烈34年中始終為恢復戰后的中國經濟所作的努力是相一致的。
與大司農司類似,都水監也是一個專門的行政機構,“掌治河渠并堤防水利橋梁閘堰之事”還有一些與大司農司、都水監相似的機構也同時建立起來,以管理海外貿易,特別是對斡脫商人的活動進行規范化管理。
市舶司的主管部門并不是固定的:有一時期屬地方鹽政機構管轄,而另一時期又屬泉府司這個主要的商業管理部門。元代海外貿易歷史是與回回等其他外族商人的活動密切相連的。那些商人與蒙古皇室及政府官員在貿易上的合伙關系被稱作斡脫(蒙語ortogh,起源于突厥語ortaq;波斯語ūrtaāq,也源于突厥語ortaq)。1286年忽必烈的大臣盧世榮甚至試圖停止所有的私人對外貿易,為的是讓政府與斡脫商人壟斷海外貿易,但沒有成功。
泉府司并不是元朝所設的第一個控制斡脫商人的機構,最早是1268年設立的斡脫總管府,接著斡脫所或斡脫局也于1269年建立。1280年泉府司取代了總管府,監督皇族對斡脫商人的投資。這些資金貸給商人,資助西域地區的陸地商隊和海外貿易。所以,泉府司1286年掌管市舶司這一事實表明斡脫商人在海外貿易中起了比私商重要得多的作用。相比之下,斡脫商人在漢儒心目中留下的卻是很不受歡迎的形象。
軍事
關于元朝政府與社會的軍事化程度,學者們已經爭論了很長時間。顯然,文、武兩個官僚系統是分立的,盡管也有證據表明軍隊將領并非根本不插手行政事務,而行政官員也并非不介入軍隊事務。雖然可以說行政官僚機構基本上是漢化的,軍隊系統基本上是蒙古式的,但是,我們有關蒙古人對行政官僚系統的創新與改造的討論就說明它們并不是截然分開的。另一個問題是軍事制度是否純粹蒙古式的。甚至早在征服中國北方的那幾十年當中,也就是在忽必烈上臺以前的年代里,由于蒙古人人數有限,他們就已經認識到有必要吸收外族軍隊到自己的隊伍中來。當時,色目人,從搖搖欲墜的金朝叛逃過來的女真人,急欲抗金的契丹人,以及征募來的漢人都對滅金做出了貢獻。民族區分是蒙古軍隊組織的一個慣例。所謂漢軍由北方漢人、契丹人、女真人、高麗人組成;而蒙古軍與探馬赤軍則由蒙古人組成。南宋被征服后,當地的居民被編入新附軍。
忽必烈將成吉思汗的蒙古貴族親兵怯薛擴編為宿衛,而宿衛的民族成分也不是單一的,其中一半為色目人與蒙古人,一半是漢人衛兵。到14世紀初,宿衛因其具有的吸引力而使自身的民族成分受到了影響。其經濟與社會地位的優越引誘了很大一批漢人平民加入怯薛,雖然元廷在盡力使怯薛成為內亞軍事力量的基礎與核心。
從管理系統上說,宿衛的各衛由獨立的最高軍事管理機構樞密院管轄,但樞密院不直接管理駐防在大都路以外的各省軍隊。駐防軍從萬戶府(蒙古語為tüimen)中抽出,萬戶府對行省負責,而行省是文職官僚系統的地區行政機關。這種在地區一級的軍、政權力交叉,其目的顯然在于促進文武雙方的合作。但是如我們以上提到的,在諸如反政府暴動的緊急情況下,臨時性的行樞密院就會建立,直到緊急情況解除時為止。
在管理屯田的過程中,軍、政管轄權也是交叉的。其中有些屯田與軍戶直屬樞密院,有一些歸大司農司,還有一些直屬宣徽院,為宮廷和政府部門提供所需的特殊產品;又一些歸中書省;另外一些則由行省管理。軍、政官僚系統合管的還有奧魯,或稱軍戶。奧魯戶的管理似乎自然應屬軍事機構,因為招募兵士、征集軍需品應屬軍務。但1268年對這些軍戶的管理權轉給了地方文官,專門管理奧魯的軍事機關撤銷了。文官對他們轄區內的奧魯戶不再實行免稅。所以樞密院在這場所謂的文武管轄之爭中,提出那些轄有奧魯戶的地方文官應屬樞密院,甚至還應根據樞密院的文官等級系列來決定他們的升降。
軍、政官僚系統的共同點是蒙古人強調世襲官職。在元代,做文官的一條主要途徑是蔭補,即高級官員有特權提名他們的子孫繼承他們的職位。
御史臺
文武兩個官僚系統的成員均受御史合的監督,御史臺是元廷的第三大機構。蒙古人在大都的御史臺有32個監察御史,江南、陜西兩個長期設立的行御史臺分別有28個與20個監察御史。另外,還有兩個短期的行御史臺分別設于河西(13世紀70年代末至1283年)和云南(1290—1297年)。
盡管行御史臺受權監督11個行省,但一直是24個監察部門(初名提刑按察司,后名肅政廉訪司)在監察著較下層的政府行政機關。
元朝有關照刷與刷卷的規定清楚地表明御史臺是參與政府的日常事務的。對于日常文書與案卷中有關日期、簽名、印章、計算等內容的檢查、訂正、核實,這些單調乏味的工作都有監察人員的參與。元朝御史臺的職責也包括告誡規勸,這類活動傳統上是監察系統之外的專門機關的特權。從元代開始,御史臺以及后來的監察部門既監督又規勸,二者同時進行。
元朝御史臺在政治上很活躍,因此對宮廷復雜的派系斗爭不能不卷入。例如,一位監察御史出于政治目的彈劾并因而導致了很有權勢的右丞相脫脫于1354年年底被削職。歷史學家們一般認為脫脫的倒臺是元朝走向厄運的轉折點。
在京御史臺的大多數高級官員都是蒙古人與色目人,只有少數是例外,但品位較低的正七品監察御史對漢人是開放的。事實上,1268年京城監察御史的前12名均為漢人。雖然1282年蒙古御史的人數超過漢人,但值得注意的是有兩個南人于1285年被任命為御史。1286年江南行御史臺新設14名監察御史的名額定為蒙古人,僅有四個漢人名額,可是有幾個漢人學者也成為監察御史,他們之中有的是1315年后的進士,有的以前做過國學祭酒,這一事實說明御史臺的職位遠不是僅僅限于蒙古人與色目人才能擔任。皇家機構
在軍、政、監察系統以外還有一些部門,其職責范圍是服務于皇帝本人與皇族其他成員。實際上元朝戶籍分類中有些戶就是直屬這些皇家機構管轄的,如負責匠戶、打捕戶、鷹房戶的各院司。在保證皇室福利的部門中最重要的是宣徽院。元代宣徽院相當大,它沿襲了唐、宋、遼、金的先例,是一個漢式機構。在忽必烈時期,宣徽院于1278年設立,掌供玉食等皇家事務。這類事務在忽必烈以前則由宿衛軍怯薛執掌。
蒙漢成分的混合一直是元朝官僚機構的一個特征。我們也能夠找出沒有漢人的純蒙古人機構的例子,如宣徽院下屬的闌遺監。闌遺監的職責是管理那些遺失無主的物品、牲畜、人口(主要是奴隸),為其尋找主人;如果找不到主人的話,就將他(它)們轉給皇家。闌遺監的職能顯然反映了蒙古人對財產所有權以及什么屬于皇家財產等觀念;另一方面,毫不奇怪,這一機構理所當然歸純漢式的宣徽院所轄。
除了眾多負責皇家物質福利的機關以外,皇帝在禮儀和知識方面的活動則由翰林兼國史院、蒙古翰林院等其他一些機構負責安排。
將翰林院與國史院合一的改革是1261年忽必烈聽從年長的老翰林承旨王鶚的建議而實行的。翰林兼國史院以外,還有一個蒙古翰林院,它負責起草蒙文諭旨,將官方文書從蒙文譯成漢文或其他文字并作為副本。
蒙古翰林院還負責蒙古國子監與蒙古國子學,教育蒙漢權貴子弟。1269年在各路所設的蒙古字學接收一批官員的子弟侄孫入學。對他們的民族成分并不考慮。1315年蒙古國子學有50%為蒙古人,可惜我們沒有蒙古字學學生成分的資料。但據說,那些有心在元朝做官的漢人是有機會學習蒙古文的。
與蒙古國子監和蒙古國子學相當的漢人機構屬集賢院管轄。在管理道觀等道教事務方面,元代中國的集賢院的作用與宣政院并無什么根本的不同,后者直接管理全國的佛教徒,并在名義上管轄吐蕃地區。還可以找出另外一個相對應的現象:集賢院靠任命各道觀的道長來監督道教,這樣的做法也類似于元廷對儒學書院的規定。儒學教授與書院山長均由政府指派或者是要經過政府批準。
如果說元廷曾有意通過歸并而將宗教與教育建置羅致到其官僚機構系統中去,那么最多可以說這個成功是拼合而成的。宣政院很多高級官員是僧侶或佛教信徒,這也許能解釋為什么宣政院對佛教徒(其實也包括道士、回回和其他信仰者)寬容地實行免稅。這種免稅在宣政院與地方官員之間引起很大摩擦。元末30年間書院數目驟增的現象也可以用同樣的現由來解釋。把土地捐獻給書院的人可以免除強征的差役,而元末的徭役負擔不但相當繁重,而且還在不斷增加。
另外,還有一些為皇室服務的專門機構,從它們的名稱就可以知道它們的功能,例如太史院、司天監、回回司天監、太醫院等。有些機構負責管理皇太子、皇后屬下的匠戶,其中一部分工匠及其家屬劃分為民匠,另一部分為怯憐口(蒙語口語get-ink'e'ü,書面語ger-ün k?begüd),意為“家中兒郎”,即童仆或奴隸工匠。元朝王室、貴族都有分封得到的世襲占有的匠戶,這是蒙古早期遺留下來的習俗。由于經常在各居住地之間遷徙,需要帶著整批有技能的工匠和奴隸來修建住所。
除了分配工匠,蒙古統治者還將土地尤其是中國北方的土地(連同土地上的人口)分封給蒙古諸王、貴族和勛臣。對這種分封所用的術語不一,主要的是“投下”,意為封地,或分地(分配的領地)。《元史》有一卷專門講歲賜,在北方,賞賜的是銀與絲,在南方,則是紙鈔。領取歲賜的大多是皇室或蒙古貴族成員,而歲賜的來源是分地里的漢族人口。分地的這些漢戶一般在交稅給領主的同時,還要向大都的元廷交稅。我們應指出,《元史》中的歲賜卷在各史均無前例。以往的斷代史沒有這樣一卷,因為這種制度是純粹內亞式的,起源于蒙古人早期將征服的人口和部落作為分子(戰利品)分給統治家族的成員這樣一種習俗。與此類似,很多元廷的制度與做法是以漢化的官方術語來稱呼,但這不過是外表,同它們的內亞實質相距甚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