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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富視所與,達視所舉。不程其義之當否,而輕于賜予者,是損金帛于糞土;不擇其人之賢不肖,而濫于許與者,是委華背袞于狐鼠。
《春秋》不與衛人以繁纓,戒假人以名器。孔子周公西之急,而以五秉之與責冉子。噫,可不忍歟!
※譯文
衡量一個人的行為是否妥當、符合情理,就要在他富貴的時候,看他把東西送給什么樣的人;在他為官的時候,看他向上舉薦什么樣的人。不考慮道義上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