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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種新的“世故”。
我以為法律上的許多罪名,都是花言巧語,只消以一語包括之,曰:可惡罪。
譬如,有人覺得一個人可惡,要給他吃點苦罷,就有這樣的法子。倘在廣州而又是“清黨”之前,則可以暗暗地宣傳他是無政府主義者。那么,共產青年自然會說他“反革命”,有罪。若在“清黨”之后呢,要說他是CP或CY,沒有證據,則可以指為“親共派”。那么,清黨委員會自然會說他“反革命”,有罪。再不得已,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