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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價值計量研究

公允價值計量研究

一、公允價值會計的過去、現在和未來

(一)歷史的考察

正如著名會計學家井尻雄士(Yuri Ijiri)所說:“會計計量是會計系統的核心職能?!睍嬘嬃渴怯捎嬃繂挝缓陀嬃炕A(measurement bases)或計量屬性(measurement attributes)兩部分構成的。在物價相對平穩的條件下,計量單位通常都是企業所在地的名義貨幣。而計量屬性則有歷史成本、公允價值、現行價格、現行成本和可實現的凈值等可供選擇。旨在符合財務會計目標和會計信息的基本質量特征,保證與計量的對象相關、可靠,是選擇計量屬性的首要任務。

實踐已經證明并將繼續證明:在可預見的將來,歷史成本與公允價值仍是兩個同時并用(但各有其恰當的適用對象)的計量屬性。對金融工具來說,公允價值是最相關的計量屬性;對衍生金融工具來說,公允價值是唯一相關的計量屬性。但是人們對公允價值的理解和運用,有一個不斷深化的認識過程。

公允價值(fair value),作為資產當前取得或放棄(脫手)的交換價格,早期是在“非貨幣性交換”時使用的。1970年10月,美國會計原則委員會在其第4號公告(APB Statement No.4)中指出,當時美國流行四種計量基礎,其中第2項“當前的購入交換價格”(price in a current purchase exchange)和第3項“當前的出售交換價格”(price in a current sale exchange),被認為是公允價值。APB在其Statement No.4中寫道:“在既無貨幣又無付款承諾所進行的交換中,取得資產的成本,通常是按放棄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第181段)那么,公允價值在這里是指什么呢?APB Statement No.4又說:“公允價值是在不涉及貨幣和貨幣要求權的資產互換中,放棄(換出)資產的‘交換價格’的近似估計(the approximation of exchange price)?!钡⑽疵鞔_究竟是以取得的(購買的)還是出售的交換價格估計。20世紀70年代初,美國尚未出現引人矚目的金融創新。那時,在財務報告中,需要通過公允價值計量來披露或確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尚未提到改進財務報告的議事日程上來。

1973年5月,美國會計原則委員會發表了第29號意見書(APB Opinion No.29“Accounting for Nonmonetary Transaction”),正式使用了“公允價值”一詞。這可能是公允價值計量第一次被應用于美國公認會計原則(GAAP)。APB Opinion No.29中寫道:“……非貨幣性交易的會計處理與貨幣性交易一樣,應以所涉及資產(勞務)的公允價值為基礎。因此,兩項非貨幣性資產之間的交換,獲得資產的成本,應為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同時確認交換的利得和損失。如果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比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可以更客觀地確定,則應以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來計量成本。同樣,在非互惠性交易中獲得的非貨幣性資產也應按其公允價值入賬。”(第18段)這里的提法雖與APB Statement No.4的提法基本相同,但APB Opinion No.29《非貨幣性交易會計》更強調公允價值應能客觀取得,如果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比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客觀,則換入資產的成本可以改按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不過,APB Opinion No.29《非貨幣性交易會計》還是沒有明確,按換出或按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是按資產的購入價格還是按資產的脫手價格計量。直到2000年2月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發布第7號財務會計概念公告(Concept No.7)時,才在“術語表”中規定:“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是指在自愿的當事人之間進行的現行交易中,即不是在被迫或清算的銷售中,能夠購買(或發生)一項資產(或負債)或出售(或清償)一項資產(或負債)的金額?!本褪钦f,資產的買入價和出售價(脫手價),與負債的發生價或清償價均視為公允價值。這同FASB 2006年9月發布的第157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允價值計量》(FAS 157)中一律把資產出售和負債轉移的脫手價視為公允價值有所區別(關于FAS 157的說明,詳見后述)。

1991年12月,FASB出臺了FAS 107,正式要求各主體持有的金融工具按公允價值在表外披露〔實際上,這份題為《金融工具公允價值的披露》的準則,是對FAS 105《具有表外風險的金融工具和信用風險集中的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發表于1990年3月)的修正和擴展〕。它要求,對于所有主體的金融工具,不論是在資產負債表中已確認還是未確認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只要可以估計它們的公允價值,均應進行表外披露(包括描述性即非定量的信息)。

在這份準則中,FASB重新定義了公允價值和取得可觀察的公允價值的主要來源(渠道),也允許在缺乏活躍市場的公開報價的情況下進行估計。

(1)公允價值的定義

FAS 107所講的“公允價值”非常明確,就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該準則寫道:“基于本準則的目的,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是金融工具在自愿的交易者之間,在現行交易中,而不是在被迫或清算銷售中的金額(amount)。如果金融工具有適用的市場報價,該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應是交易數量與市場報價的乘積?!保ǖ?段)請注意,在這段話中,“公允價值”不是指單價,而是指單價與交易數量的乘積。在這里,FAS 107關于公允價值的定義比APB Statement No.4和APB Opinion No.29《非貨幣性交易會計》關于公允價值定義的描述有一個顯著的進步,那就是最能代表金融工具公允價值的,應是最活躍市場上關于金融工具的“報價”或“標價”(quoted price)。價格,本來是市場交換的媒介,它應當由市場參與者共同決定,至少由買賣雙方決定。在最活躍的市場中,市場的公開報價(標價)是可觀察到的,是由大量、持續交易所形成的,也是廣大市場參與者共同制定的最公正、客觀而又容易取得的價格,正是這個價格才“公允”,即“中立”,不偏向任何一方。

FASB在FAS 107中首先正確地給出公允價值的含義,是難能可貴的。雖然FAS 107在給出公允價值定義時有一個條件,即只限于金融工具,然而,按其精神實質,可以延用于衍生金融工具或其他非金融資產(或負債),但前提是,它們必須有活躍的市場和公開的報價。這也反過來對公允價值的使用范圍作出了限制,即凡不存在活躍市場和公開報價的其他資產和負債,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可能是不恰當的。

(2)公允價值的來源

公允價值作為公允的價格,其來源應當是市場。就金融工具來說,有四種進行金融工具買賣和發行的市場,但它們提供的價格信息的相關性并不相同。

①交易所市場(exchange market),包括交易所(exchange)和拍賣(auction)市場。它們使金融工具的交易具有很高的“透明度”(visibility)和“有序性”(orderly)。特別是,交易所中的“收盤價...”(closing prices)和成交量是很容易取得的。

②自營商或交易商市場(dealer market)。如有自營業務的證券公司、自營商隨時準備通過它們自己的賬戶交易——買或賣,因此,其流動性強,而且當前的出價..(current bid)和要價..(asked price)比收盤價...和成交量更容易取得(包括“場外交易”, over-the-counter)。

③經紀商市場(brokered market)。經紀人不是為自己的賬戶交易,而是試圖聯系買賣雙方的中間人。不過,經紀人知道參與買賣各方的出價和要價,只是參與者不知道對方的價格要求,有時會取得“成交價...”(prices of completed transactions)。

④大戶對大戶交易市場(principal-to-principal market)。大戶對大戶的交易,包括發行和出售都是獨立協商達成的,由于沒有中介,很少有信息公之于眾;即使有些信息予以公開,也不及時(信息滯后)。

由此可見,在上述四種市場中,交易所與拍賣市場的價格信息最為活躍和透明,自營商市場比較活躍,經紀商市場不夠活躍,大戶對大戶的市場嚴格說來不在活躍市場之列。也就是說,運用于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應最大限度地從交易所市場或自營商市場取得。

引人矚目的是,FAS 107注意到了無市場報價的金融工具(financial instruments with no quoted prices)。因為有些金融工具不經常出現,或只在大戶對大戶交易中出現,這時就不能從市場的公開報價中取得有關這些工具的公允價值,FAS 107要求主體應提供公允價值的最佳估計值(the best estimate of fair value),凡估計所依據的情況、估計假設和所用方法的判斷,均須由主體財務報表的編制者(preparer)和復核者(attester)共同作出。FAS 107還介紹了一些估計公允價值的例子(第22段至第29段),在FAS 107中FASB開了允許估計公允價值的先例。不過,當時公允價值估計僅限于沒有市場公開報價的金融工具(如不經常發生交易的少數金融工具和大戶對大戶交易中信息通常不公開的金融工具),而沒有像后來在FAS 157《公允價值計量》中把估計公允價值常態化,并列為公允價值估計的第三個層次。當然,那時更沒有,也不可能預測到2007年下半年開始的全球性金融危機。

雖然,FAS 107(連同FAS 105)關注用公允價值即市價報告金融工具,但畢竟:

第一,還只限于在表外披露(disclosure);

第二,已開始明確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恰當對象是金融工具(含衍生金融工具),不應任意擴大它的使用范圍,除非這些非金融資產也有活躍市場公開報價,并能可靠地、容易地取得。

FAS 107的發表,僅僅是FASB推廣公允價值的一個嘗試。當時,無論投資者還是準則制定機構,都不滿足于只在表外按公允價值披露金融工具。20世紀90年代,在許多企業特別是金融機構持有債權證券和權益證券的投資中,有些債權證券由于發行人的信用下降,其債券發行價格也隨之下跌,但這些金融機構卻仍按攤余成本(amortized cost)報告其價值,這就隱藏了潛在的未實現跌價損失,引起了投資者的關切。美國證券交易所(SEC)主席在1999年9月曾強調按攤余成本報告投資的若干缺點,并認為“必須對按市價(market value)報告全部證券投資予以重點考慮”。(FAS 115第33段)而美國會計準則執行委員會(AcSEC)也建議FASB建立一個客觀、公正地以市價為基礎計量投資的準則。這一建議實際迎合了許多投資者的決策要求:他們希望通過財務報表可以預測一家企業(特別是金融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金額、時間和不確定性。基于廣大投資者的要求,公允價值從披露到確認,至少有條件地把它引入財務報表,在美國已經是大勢所趨。

FAS 115《特定債權和權益證券投資的會計處理》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于1993年5月(距離FAS 107發表還不到一年半)出臺的。

FAS 115使美國首先把按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工具從披露過渡到確認(recognition)、從表外引進到表內,從而開始出現公允價值會計。所以,在公允價值計量的發展進程中,FAS 115的出臺,是繼FAS 107之后的另一個重要的里程碑。

FAS 115的基本特點是:對特定的債權證券和權益證券投資(certain investments in debt and equity securities)進行分類并分別按攤余成本和公允價值進行雙重計量和確認。我們要注意該準則標題中的“特定的”(certain)這個詞的含義,它不是指可按公允價值計量并確認的權益證券投資和全部債權證券投資,而僅指那些容易取得(readily determinable)公允價值的證券投資。所謂容易取得公允價值的證券,顯然是指有市場公開報價的證券。有市場公開報價,就能保證公允價值的可靠性,也使得在公允價值納入表內試驗之初,可以避免估計公允價值的困難。

FAS 115的主要內容可概括如下:

(1)初始確認(initial recognition)

表1

(2)后續確認(subsequent recognition)

①后續確認的類別

后續確認僅限于按公允價值計量的Ⅱ、Ⅲ兩類證券投資。

表2

① FAS 115本來規定Ⅲ類證券投資的公允價值變動在資產負債表的權益中單獨列示,由于1997年6月FAS 130《報告全面收益》出臺,作為未實現利得或損失的公允價值變動應作為“其他全面收益”的構成內容列示在“全面收益表”中,而不再直接在資產負債表中反映。

②分類轉換

FAS 115把作為金融工具的證券分為三類:Ⅰ類為“持有至到期(債券)證券”〔held-to-maturity(debt)securities〕;Ⅱ類為“交易性證券”(trading securities);Ⅲ類為“可供出售證券”(available-for-sale securities)。但是,證券歸入哪一類不是固定不變的。Ⅰ類一般指有到期日的債券,主體有意圖也有能力持有至到期日,收取確定的現金流量(本金與利息);Ⅱ類為主體的風險投資,其意圖就是以有利價格出售以獲得額外的現金流量(價格變動的利得);Ⅲ類為除Ⅰ類、Ⅱ類以外有公開市場報價的證券投資,其實是可以銷售但不一定銷售的備選證券投資。(第6段)

FAS 115作出了一項影響深遠的靈活規定,即主體可以根據環境的變化、經營政策的改變和流動性的需要,即根據意圖與能力轉換上述類別。例如,Ⅰ類可轉換為Ⅲ類,Ⅱ類也可轉換為Ⅲ類,Ⅱ類、Ⅲ類可以互換(第15段)。舉例如下。

【例1】設A公司持有的B債券原屬于Ⅰ類,其攤余成本為$1500,現決定轉到Ⅲ類。重分類時,B債券的出售報價為$1600,則在重分類時會計分錄為:

【例2】A公司持有屬于Ⅲ類“可供出售證券”的權益證券C,其賬面價值為$2400,現決定轉為Ⅱ類“交易性證券”。重分類時,C證券的公允價值為$2200,會計分錄為:

對于Ⅰ類證券(即按攤余成本計量的持有至到期類債券),如確有證據證明該債券已發生減值,則應計提減值準備,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從FAS 107到FAS 115,只涉及金融工具的披露和確認,且在報表中按公允價值報告的金融工具也只限于某些容易取得公允價值即有市場公開報價的金融工具。20世紀90年代以后,金融創新蓬勃發展,衍生工具日新月異。由于衍生工具是有效的風險管理(避險)手段,它很自然地在全球范圍內被廣泛使用。在這種環境下,財務報告的使用者要求通過財務報表獲得預測衍生工具引起一家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金額、時間安排和不確定性信息,是可以理解的,這正是財務報告的主要目標,所以從那時起,對衍生工具和套期保值活動的財務報告的關注已成為一個國際性的會計現象(見FAS 133附錄C“背景信息”第207段至第216段,特別是209、212和220等段)。

于是,全面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FAS 133《衍生工具和套期保值活動的會計處理》于1998年6月又應市場經濟特別是金融市場的需要而產生。公允價值作為金融工具最相關的計量屬性、衍生工具唯一相關的計量屬性,終于在財務會計中與歷史成本分庭抗禮,并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

FAS 133要求主體將所有的衍生工具作為資產或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確認,因為金融工具代表符合資產和負債定義的權利和義務。同時,衍生工具應按公允價值計量,因為衍生工具的一個特點是初始投資很少甚至是零投資,而歷史成本對衍生工具的計量無能為力。此外,衍生工具還有兩個特點:它的價值隨基礎變量(如利率、價格、匯率、指數等)的變動而變動,并要求在未來進行凈結算(其結果可能是凈現金流入,也可能是凈現金流出)。按公允價值計量正符合這兩個特點,即投資者期望對主體潛在有利和不利現金流量的估計,以及對主體未來業績的預測。由于(a)已確認(recognized)的資產或負債或未確認的確定承諾(unrecognized firm commitment)的公允價值的變動,以及(b)假想交易中變動現金流量和(c)以外匯表示的交易項目存在著“敞口”(exposure),即存在公允價值、現金流量和外匯匯率變動(該變動將帶來不確定的利得或損失)的可能性,所以,如滿足某些條件,衍生工具可以指定為對這些敞口的“套期”(hedge),以抵消被套期活動(項目)產生的利得或損失。

如上所述,既然公允價值是金融工具最相關的計量屬性,是衍生工具唯一相關的計量屬性,那么FAS 133要求按公允價值計量并在財務報表中確認全部衍生工具是理所當然的。

考慮到有些衍生工具可能沒有活躍市場的公開報價,因而需要估價,而估價最常用的方法是按衍生工具未來現金流量進行折現,因此,在2000年2月,即FAS 133發布后不到兩年,FASB又專門發布了題為《在會計計量中應用現金流量信息和現值》的第7號財務會計概念公告。這份公告為應用未來現金流量作為估計資產和負債的價值提供了概念框架。該公告第25段說得很明確:“初始計量和新起點后續計量使用(未來現金流量)的唯一目標是估計公允價值,換言之,現值計量應試圖捕捉形成市場價格即公允價值……的所有要素。”從1978年到1985年,FASB平均約每年發表一份財務會計概念公告(FASB Statements of Financial Accounting Concepts),連續發表了6份概念公告。在中斷14年之久后,FASB于2000年2月又發表了第7號概念公告,而且更出人意料的是在這份公告中描述了如何在會計計量中對未來現金流量進行折現這樣一個具體的計量問題。直到FASB于2006年9月發表FAS 157《公允價值計量》,再回眸FASB 1998年發表FAS 133要求按公允價值在表內確認所有的衍生工具,人們才領悟到,FASB發表第7號概念公告,完全是為了順利執行FAS 133并在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中全面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有些金融工具和衍生工具可能沒有容易取得的活躍市場的報價而必須對公允價值進行估計,而估計又難免帶有主觀性,因此其公允性有可能使財務報告使用者產生顧慮。鑒于此,FASB需要為按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估計公允價值提供一套理論依據。通過第7號概念公告出臺的背景,可以看到FASB為開發、策劃和推廣應用“公允價值”是用心良苦的。之后,FASB在2000年6月、2003年4月和2008年3月又分別發表了FAS 138和FAS 149,補充并修正了FAS 133(除修正了FAS 133外,還修正了FAS 52、FAS 107和FAS 28),對FAS 161則補充了對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動的披露要求。2006年9月發表的FAS 157《公允價值計量》不過是對從FAS 105、FAS 107、FAS 115和FAS 133推廣公允價值計量以來十多年的總結,其主要目標是統一公允價值的定義,給出公允價值的計量框架(如把公允價值計量分為三個層次:有相同報價;相似報價;沒有報價而必須估計。主要的估計方法,是由主體自行輸入不可觀察的未來現金流量進行折現的變量),同時提出披露要求。盡管SEC認為FAS 157沒有涉及確認,實際上該準則的16、17兩段就是以“初始確認時的公允價值”為標題的;而且在金融危機期間,金融界對公允價值會計〔常被稱為“調到市價會計”(mark-to-market accounting)〕的批評正是針對FAS 157的,SEC和FASB并不否認這一點。

總體來說,回眸過去,公允價值作為新的計量屬性之所以發展迅速,主要是由于它必須與金融創新的快速發展相適應。它主要運用于金融工具與衍生工具的披露與確認。如果從FAS 105算起,公允價值的發展,迄今不過二十年左右。雖然在金融危機時期,由于它具有“順周期性”,與金融危機時期經濟衰退、市場不活躍、金融工具和衍生工具的價格不正常產生不幸的碰撞,遭到金融界及相關利益集團的抨擊,但金融風暴并沒有把公允價值“趕出”財務報告的“陣地”。只要金融創新存在,公允價值計量就不會消失。

(二)公允價值會計在金融危機中接受了嚴峻的考驗

從2007年下半年起到現在,全球經濟經歷了一次僅次于20世紀30年代的大經濟蕭條的金融危機,作為規范公允價值會計與報告的美國FAS 157,恰在2007年11月開始的會計年度(實為從2008年起)開始執行。它的適用范圍為所有在美國上市的銀行、保險公司和其他金融機構。一般來說,金融機構持有和發行的金融工具和衍生工具,在其全部資產和負債中的比重比非金融企業要大,從2007年次貸危機發生(大約8、9月份)起到雷曼兄弟投資銀行倒閉,在這場百年一遇的國際金融危機中,以次貸證券為代表的高風險金融產品造成的跌價損失至少有50億美元。金融機構的金融產品大幅度縮水,按當時的脫手價格即公允價值表述,這些企業的資產總額產生了驚人的下挫,而由于金融產品公允價值變動而確認的未實現損益,又使金融機構的盈利急劇下降,甚至化為烏有!而這一切,至少在報告上,是通過采用公允價值才使之立即暴露于市場,引起了市場參與者的恐慌,恐慌的拋售又促使衍生產品價格進一步走低,從而加劇了金融風暴,并迫使金融機構承認“經營失敗”。金融機構紛紛倒閉、破產或被兼并,“骨牌效應”盡顯。由于出現這一罕見的市場危機且首當其沖的是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及其相關利益集團的代表便對公允價值發動了攻擊,公允價值會計始料不及地陷入進退維谷的尷尬境地。從2008年3月起,一些金融機構向SEC提交的按公允價值編制的第一季度財務報告反映了上市金融機構資產急遽貶值和現金流量的巨大損失,有些金融企業就開始責難從1997年11月開始執行的FAS 157了。而最有代表性的是2008年9月23日美國銀行家協會主席給SEC主席的信。信中明確指出FAS 157及相關準則、指南存在著缺陷,采用公允價值計價加劇了美國的危機。2008年9月30日,美國60位眾議員聯名寫信給SEC主席,敦促SEC立即暫停使用FAS 157等公允價值準則并用一套能更準確反映資產真實價值的計價體系取代公允價值,以支持美國的金融穩定。同年10月2日,美國14位眾議員聯名致信共和黨領袖,要求他敦促SEC立即修改、改進公允價值會計。在這樣的壓力下,美國國會終于通過《2008緊急穩定經濟法案》(The Emergency Economic Stabilization Act of 2008),亦稱“救市法案”,并由布什總統在2008年10月3日簽署。該法案第133節重申,SEC有權根據需要暫停采用包括FAS 157在內的任何由FASB制定的會計準則;并要求SEC對公允價值會計(調到市價會計)進行研究,并須在90天內將研究報告遞交國會。

面對金融界及其相關利益集團的壓力,尤其是《2008緊急穩定經濟法案》的巨大壓力,美國SEC并沒有妥協,因為在美國,證券界、會計界和其他投資者仍然支持公允價值會計。SEC在2008年12月底提交國會的《關于調到市價會計的研究》(Study on Mark-to-Market Accounting)報告,長達248頁(包括附錄37頁),通過規范與實證相結合的方法,有理有據地反駁了批評者的觀點。它以所選擇的50家機構為樣本,逐一分析了三級估計的公允價值在各該樣本機構的資產、負債與收益中所占的比重,證明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對金融機構的影響并不像批評者說的那么嚴重,相反,批評者是夸大了公允價值會計對金融機構“經營失敗”起的所謂“放大”作用,其目的不過是轉移“經營失敗”的責任,尋找“替罪羊”。SEC認為,金融危機的根源是金融機構糟糕的信貸政策(如發放高風險的次級貸款并把這類貸款證券化)、不嚴格的風險控制(筆者認為特別是對金融企業發行高風險的證券,幾乎沒有控制)和監管機構監管力度的不夠,而不是按公允價值報告財務報表。會計是“報信人”,取消透明度很高的公允價值信息等于射殺“報信人”,隱瞞這些企業經營失敗和流動性不足的真相。當然SEC也承認FAS 157還有缺陷,需要改進。讓我們看一看SEC是怎樣回應對公允價值會計指責的:

SEC的《關于調到市價會計的研究》報告共包括七個部分:Ⅰ.引言;Ⅱ.公允價值會計對金融機構資產負債表的影響;Ⅲ.公允價值會計對2008年銀行經營失敗的影響;Ⅳ.公允價值會計對投資者可獲得的財務信息質量的影響;Ⅴ. FASB開發會計準則時采用的程序;Ⅵ.公允價值會計準則的備選方法;Ⅶ.修訂公允價值會計準則的合理性與可行性。在最后一部分即第七部分,SEC提出八項建議和相關的重要發現。這八項建議是:

1.建議——改進而非中止FAS 157;

2.建議——不應中止當前的公允價值與調到市價的要求;

3.建議——采用額外舉措以改進當前公允價值要求的應用;

4.建議——重新考慮金融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

5.建議——實施進一步指南以促進合理判斷的使用;

6.建議——持續地制定會計準則以滿足投資者的要求;

7.建議——確立其他正式措施以解決實務中現行會計準則的操作問題;

8.建議——簡化金融資產投資會計處理的要求。

正是按照SEC的意圖,FASB通過“工作人員立場公告”(FSP)發表了一系列補充指南如FAS-3、FAS-4等來指導如何確認市場不活躍和交易無序以及如何力求可靠地運用三級估計,指導當前實務中對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用。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的IAS 39《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已經按照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精神作了多次修訂,IRFS 7《金融工具的披露》也已與FASB的相關準則實現趨同,并且IASB在2009年5月也發表了一份題為《公允價值計量》的備忘錄(ED)(這份ED與FAS 157也是趨同的)。因此,IASB的有關采用公允價值的準則也備受歐盟金融界,甚至歐盟有些大國的首腦(如法國總統薩科奇)的批評與責備。2008年10月7日,歐盟財政(經濟)部長在盧森堡舉行會議,就認為“由于會計規則的差異而導致的歐洲和美國銀行之間處理上的差異,非常有必要加以避免”,“強烈建議,歐盟監管機構和審計師應立即運用這一指引”,并認為“資產的重分類應得到迅速解決”〔這可能指IASB 10月13日即將發布的對IAS 39和IFRS 7兩項準則的修訂——《金融資產的重分類(更新公告)》〕。實際上,在當年10月6日,英法德意四國領導人峰會就希望“為避免資產價值的螺旋式下跌,應允許銀行不執行公允價值準則,不再在每季對持有資產按市價(公允價值)重估。所有這些,都給IASB帶來了巨大壓力(不低于美國金融界、國會對SEC和FASB施加的壓力)。

時至今天,雖然金融界已不再要求非取消FAS 157不可,但他們在肯定FASB和IASB對公允價值會計進行修訂的同時,仍然強調金融行業的特殊性,建議最好采用公允價值以外的另一種計量屬性專用于金融機構的上市報表。

這就意味著,經過金融危機的考驗,公允價值會計已經洗刷了“金融危機罪魁禍首”的罪名,但它在上市金融機構的財務報告中的推廣,似乎還有一定的阻力。不過,金融界盡管對公允價值計量存在疑慮,也不能不承認,至少在當前,公允價值仍然是計量金融工具,特別是衍生工具所不可缺少的屬性。

在危機時代,公允價值的順周期性迅速戳破“經濟泡沫”,使金融機構受損;而在2006年和2007年上半年,當時按公允價值在表外披露則助長了經濟(房地產經濟)的虛假繁榮,使金融機構受益。何以在受益時默不作聲,而受損時卻暴跳如雷,豈非有失公允?況且,順周期性這一特點,并非公允價值(現行脫手價格)所特有,而是一切以市場為基礎的計價,包括現行成本(現行入賬價格)所共有。除非某一計量屬性在初始計量后不再在以后的報告期進行新起點后續計量,如歷史成本,它總歸要反映當前市場變化對價格的影響,而這正是投資者對被投資單位未來現金流量不確定性的預期,符合風險愛好投資者的決策需要!

(三)后危機時代的公允價值會計(公允價值會計的未來展望)

從2009年起,新興國家的經濟明顯復蘇。例如,我國的GDP在2009年增加8.9%,美國和歐盟的一些發達國家經濟也有不同程度的回暖。一切跡象表明:雖然我們仍應保持憂患意識,不可盲目樂觀而無視若干不確定風險與因素的存在,但大體可以預料,如無特殊的意外事件,嚴重的經濟衰退已經過去,光明已經到來,全球已經開始跨進后金融危機時代。

在后金融危機時代,公允價值的處境將會如何呢?經過兩年多金融危機的嚴峻考驗,“公允價值”這一計量屬性不但沒有倒下去,而且繼續證明:它仍然是金融工具與衍生工具最相關的計量屬性。今后,不論在金融機構還是非金融企業,金融工具(含衍生工具)仍是重要的避險和投資手段。當然,發行新的衍生工具和操作所有的金融工具,都應當遵守各國(地區)更加嚴格的監管2010年將在韓國首爾舉行G-20首腦會議,探討后危機時代的金融作用和金融監管力度。在金融以外的所有行業中,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其金融資產,特別是那些在合同到期前可能出售的金融工具,以賺取公允價值變動產生的利得,則是最恰當(相關)的。

因此,在金融工具的計量(這也是公允價值大顯身手的主要領域)中,公允價值有著廣闊的前景??紤]到金融工具,尤其是衍生工具種類繁多,內容復雜,今后的任務是努力降低金融工具分類、計量和報告的復雜性,使它容易理解和解釋,進一步提高按公允價值報告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透明度,提高在國際范圍內財務報告中公允價值信息的可比性。

可喜的是,已經出現了令人鼓舞的跡象。IASB于2008年11月發表的IFRS No.9《金融工具》,作為全面替代ISA 39(實際上也是全面替代FAS 133)的第一步令人們耳目一新,人們開始看到全面改進金融工具會計(實際上也是公允價值會計)的曙光。

IAS 39和FAS 133連同FAS 157在國際金融危機中曾備受責難,以至于IASB不得不在2008年10月發表一份對IAS 39和IFRS 7中的金融資產允許進行重分類的更新公告 〔Amendments to IAS 39 & IFRS 7 —Reclassification of Financial Assets(updated)〕,允許在特殊情況(即金融危機時期)下,對按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工具改按攤余成本計量。

IFRS 9的出臺,是為全面替代IAS 39,旨在形成一個新的、原則導向的、更簡化的金融工具財務報告準則而走出的第一步(第一步還需要補充金融負債的計量)。

這項準則雖然只涉及金融資產分類與計量的改進,但金融資產的分類與計量是金融工具報告的基石,這一步改革成功,對于完成“減值方法”(第二步)、“套期會計”(第三步)相關準則的改進都有重大的意義,以最終達到對IAS 39(也包括FAS 133)的全面更新。

IFRS 9的重大改革表現在:根據簡化、透明、更易于操作和理解的要求,為金融資產的財務報告建立原則,提供相關的、可靠的信息,不論通過攤余成本還是公允價值計量,特別通過公允價值計量,都有助于報告使用者評估主體未來現金流量的金額、時間分布與不確定性。

IFRS 9的主要特點是簡化分類,允許在規定條件下進行重分類,并明確攤余成本和公允價值雙重計量并用:

第一,根據主體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the entry's business model for managing the financial assets)和金融資產合同現金流量的特征(the contractor cash flow characteristics of the financial assets)將金融資產分為兩類:

(1)以攤余成本(amortized cost)計量金融資產并進行后續計量,同時加上“交易費用”(transaction costs),其條件是:

①主體業務模式的目標是收取合同現金流量;

②根據合同條款,該資產可在特定日期產生現金流量——本金加到期利息。

(2)其余的金融資產均應按公允價值進行初始計量和后續計量,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第一類金融資產是為了取得固定的、合同規定的現金流量;第二類金融資產則是為了取得投資中因公允價值變動而產生的不確定的現金流量。兩者對比,IAS 39將金融工具分為四類,而IFRS 9則減為兩類。

(3)符合規定條件,即主體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發生變化時,主體對受到影響的金融資產才應按準則4.1-4.4段的要求進行重分類。

使人們感到高興的還有:美國FASB也對FAS 157采取了改進行動。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的會計準則法典(FASB Accounting Standards Codification)于2010年1月對其820-10段進行了修訂,主要是增加了對公允價值計量和披露的全面要求,重點是增加了新的披露要求。修訂要點如下:

(1)如對FAS 157第一層次估計與第二層次估計相互轉換,即在可觀察的、活躍的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報價與可觀察的、活躍的相似(同類)資產或負債的報價之間進行互換時,要說明互換的原因和互換的金額;

(2)要披露按FAS 157第三層次即采用報告主體不可觀察的自行輸入參數來估計公允價值的活躍程度(即市場上廣泛使用這種估計的頻率、其相對可靠程度等)。如果采用第三層次估計,主體在財務報告中必須分別披露購買、銷售、發行和結算此類金融工具的信息;信息披露以各類工具的價值總額而不是以凈額為基礎。

總的要求是在披露中細分層次(按主體需求分類判斷,分類可分別到資產或負債的子目,但細分也要恰當),對于第二層次和第三層次公允價值的要求是披露計價方法與參數、重復計量與非重復計量等??傊?,應盡可能滿足報告使用者了解公允價值的需要。其實,它與IASB修訂金融工具分類與計量(見IFRS 9)的目標,即增加對公允價值計量的可理解性和透明度也是一致的。

FASB對FAS 157披露的補充要求,也是SEC在其《關于調到市價會計的研究》(2008年12月致美國國會報告)中承諾過的“FAS 157不應中止,但可改進”的實際行動之一。它在一定程度上適應了后危機時代公允價值將繼續為美國各報告主體用于計量、確認和披露(主要是金融工具)的客觀需求。

總體來看,即使在后金融危機時代,對于金融工具的會計與報告,也仍將是攤余成本計量與公允價值計量并用,但以公允價值計量為主??磥黼p重計量將是今后企業財務報告一個長期平穩發展的態勢。我們希望公允價值與歷史成本(攤余成本)在財務報告中各有側重,各盡所長,相輔相成。正如FASB第1號財務會計概念公告所說:“與特定企業最直接相關的財務信息的潛在使用者,普遍關心企業產生有利現金流量的能力?!保‵ASB Concept No.1第25段)按攤余成本計量金融資產,將有助于預計可確定的合同規定的未來現金流量;而按公允價值計量金融資產,則有助于預測產生于金融資產的未來不確定的現金流量的金額和時間安排。如果主體對持有的金融資產更多地按公允價值計量,則公允價值信息將在評估未來現金流量的不確定性中起特殊作用,即將使報告使用者(特別是風險愛好者)更感興趣,從而更有助于他們的經濟決策。

今后,鑒于金融危機的教訓,金融體制和金融監管將會不斷創新并促進經濟健康復蘇,歷史成本和公允價值的結合也會在這種環境下調整到適當程度,把財務會計和財務報告的質量和功能提到一個新高度。

主要參考文獻

黃世忠.2009.金融危機觸發的公允價值論戰.中國金融(11).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2009.公允價值會計準則問題研究專題匯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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