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
如果我們在公法方面知道得很少,如果我們不得不滿足于以上所說的大概情況,那么我們對私法的知識就更不能令人滿意了。我們掌握的材料之所以貧乏,不僅是由于史書上的記載稀少,而且主要是因為私法屬于地方的風俗習慣的范疇,只是在觸犯私法到了需要懲辦時才見之于文字。由于中、日兩國學者的努力,我們掌握了一些諸如有關婚姻、繼承、買賣契約和因負債而淪為奴隸的零散材料。早期的禮書描繪了一幅氏族組織,嫡長支(大宗)中的長輩握有相當大的權力。這個制度在帝國時代繼續盛行,但它必須和法家的秦政府所遺留下來的法規作斗爭,漢初的統治者繼承了秦國的法規而未加變革。結果,例如已結婚的成年男子必須從父親的家庭中分出而單獨立戶,這是和世代同堂的儒家理想不相容的。
婚姻實行一夫一妻制,因為男子只能有一個正式妻子;不過在理論上他可有數目不限的妾。奴隸之間的婚姻得到法律的承認,雖然我們不知道奴隸怎樣得到(或被賜給)配偶的。瞿同祖指出,中國法律的儒家化是一個緩慢的過程,儒家的社會觀和法律的混合只是到了公元653年的唐代法典才完成。
對于婚姻,儒家的原則不但堅持嚴格的族外婚,因此禁止娶同姓的妻妾,并且排除大量有血緣關系的親戚作為可能的配偶。但在漢代,這些原則遠遠沒有被嚴格遵守,至少在社會的高階層(只有這個階層我們知道得多些)中是這樣。
至于漢代的侯(或貴族),只有嫡子才能繼承他的爵位和財產;如沒有嫡子,即使有庶子,這個侯爵也被認為“死而無后”,他的封地就被國家收回。
人們積極從事商業,從文書中可以顯然看出,占主導地位的哲學反對經商。因此《史記》和《漢書》列舉了可以致富的多種行業。商人的足跡遍及全國,甚至和邊境外的居民在官方市場上進行交易,但我們不知道海外貿易的情況,也根本不知道有沒有海商法。
買賣土地要注明土地的四至。還常提到酒價,用來確定這宗交易。地契大多附有條款,說明地上的種植物和可能發現的財物都歸買主所有;同時買主也解除了原有者的贖回權,這一特點顯然是中國人對于“賣”的特殊概念。
賣長袍的契約,實際上可看作是典當,賣主有贖回權。當以人作抵押物時,典的正式用語“質”則被另一個用語“贅”所代替。有這樣一些事例,有的人為了還債或借款,把自己或自己的孩子作為典當物。這種事很容易導致長期的奴役。
至于買賣奴隸,我們只有一種文字游戲式的契約,但它包含了與其他契約相同的基本內容:完整的日期、買賣雙方的姓名、賣的東西(在這個契約里是一個奴隸的名字)和價錢。
索介然 譯